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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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将修改后的中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2、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卜.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大型采购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3、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六)已通过招标方

4、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且该中标人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美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三章招标方式和程序第卜一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5、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一)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人员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卜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规格、参数及要

6、求;(七)投标报价要求;(八)交付成果的形式、数量和质量要求;(九)评审标准和方法:(十)投标有效期;(十一)投标保证金数额;(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载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H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卜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率o第十七

7、条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依法变更招标文件后再次招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H起3H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

8、H中标人确定之起15口内,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H起30H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违背原合同有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口起15口内,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合同副本。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招标投标活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文件:(二)投标文件;(三)开标、评标、定标的记录;(四)中标通知书;(五)合同副本:(六)其他有关资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

9、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T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10、严重的,取消其资格:(一)未经批准自行招标的:(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三)转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卜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一)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1、(四)其他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8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1)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19H中山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肖展欣2023年1月30日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投标

12、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四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本市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招投标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招投标活动的交易平台,提供招投标信息发布、投标保证金查询、开标评标等服务。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

13、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14、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J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

15、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便利服务。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发侑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第卜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负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第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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