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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2010年5月7日,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12日公布试行)笫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山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中山市律师行业实际发展状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充分尊重团体会员的会员权利,充分发挥团体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促使团体会员更好履行会员义务,共同维护我市律师的合法权益,展示我市律师队伍团结合作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笫三条团体会员联席会议是在市司法局领导下和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组织下的交流平台,负责信息沟通、学习交流
2、、咨询议事、提供决策建议、执行市律协理事会决议及上级部门指示。第四条团体会员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功能如下:(一)共同商议我市律师行业方向性、整体性问题;(二)充分反映团体会员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发扬民主;(三)加强各团体会员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加强管理和服务职能;(四)为我市律师行业的各项事务发挥参谋作用。第五条由市律协秘书处召集团体会员联席会议。一般定期召开,每年两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别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团体会员联席会议。由当年年度执行会长主持会议,研究事先公布的议题。团体会员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各律师所主任参加,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
3、加的,应安排执行合伙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参加。第六条每次召开团体会员联席会议前,由市律协秘书处作会前准备,确定议题并将议题提纲发给各团体会员作相应准备。律师所主任负责收集本团体内的意见,提前一周书面提交市律协秘书处汇总。会议的议题主要有以下几项:(一)传达上级意见和指示:(二)市律协平时收集掌握的各团体会员意见;(三)对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四)对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五)五个以上团体会员联合提出的议题;(六)市律协理事会认为需要提交的议题。笫七条团体会员联席会议闭会期间以下列方式开展活动:(一)市律协理事会的理事分别和团体会员挂点,定时联系;(二)联席会议之后应制作会议纪要,健全相关档案,规范管理会议期间反映的各种意见。会议纪要属于备忘性质,起指导参考作用。第八条对团体会员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经市律协理事会决议后执行,秘书处、各团体会员分别负责实施。已经落实解决的事项,应当书面反馈绐相关团体会员,或者在下次联席会议上通报。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全市律师代表大会讨论完善并通过后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