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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基本医疗资助体系,学校设立“大学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补助基金”(简称“医疗补助”)对学生因患疾病或在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关资助。为规范医疗补助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医疗补助工作。第三条设立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补助工作。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各学院学生工作系统的代表组成,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工作负责人担任。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2、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工作职责1 .负责督促各学院通知学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 .按时汇总、更新统一在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的个人信息,做好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3 .负责指导学院和协助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4 .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预决算工作;5 .负责医疗补助经办人员的聘用和考核。(二)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1 .负责医疗补助资金预决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2 .负责医疗补助的具体发放工作;3 .负责提供经学校统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学生信息名单。(三)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工作职责1 .负责接受医疗相关业务咨询、协助做好医疗补助报销工作;2 .负
3、责及时更新医疗目录,及时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添加新增药品及诊疗项目;3 .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受理在校大学生提出的医疗补助申请,审核申请医疗补助学生的相关材料;4 .完成医疗补助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医疗补助资料的备份工作;5 .协助做好医疗补助经办人员的聘用,负责经办人员的工作考核;6 .协助做好统一在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的个人信息审核、上报工作。(四)各学院工作职责1 .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补助政策;2 .组织学生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 .协助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第三章经费来源、管理及使用第四条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收
4、入中提取资助经费用于设立医疗补助。补助资金设置专门账户,预算保证平均每生每年30元,实行专款专用,统筹使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第五条医疗补助由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统筹,学生工作处负责项目的实施,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管理和核算,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计处分别对医疗补助的收支情况实施监督和审计。第六条医疗补助主要用于减轻在校大学生因部分门诊(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慢性病、特殊重症疾病)或疾病住院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第四章补助对象、周期和标准第七条医疗补助对象为接受本校全日制高等教育且购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籍在校学生,不包括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具体以研究生院的认定名单为准)
5、。第八条补助周期(一)享受医疗补助的一个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二)新生及专升本学生的补助周期为当年注册并取得学籍之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毕业生补助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三)因转学、退学等注销学籍的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不再享受该补助。(四)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库中的学生因病休学,如休学期在基本医疗保险期内,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与在校大学生享受同等补助;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该补助。第九条医疗补助分为疾病住院医疗补助和部分门诊(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慢性病、特殊重症疾病)医疗补助两类。医疗补助的疾病范
6、围、具体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医疗补助标准及申请补助时需提供的材料:(一)住院医疗补助标准及需提供的材料低于医院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凭住院补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向学校提出申请,按可报销医疗费用的50%给予补助。超过医院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在医保统筹基金中报销后,凭住院补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医保结算单原件、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可报销医疗费用未报销部分的50%给予补助。(二)门诊医疗补助标准及需提供的材料1 .学生因参加
7、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发生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者,在医保统筹基金中报销后,凭意外门诊补助申请表、教学意外伤害登记表、发票等,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可报销医疗费用未报销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生每个补助周期内累计补助限额为2000元。未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发生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者按相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2 .学生因慢性病在指定社保定点医院就医者,在医保统筹基金中报销后,凭慢性病门诊补助申请表、发票等,向学校提出申请,参照绵阳市慢性病相关规定审核,按照可报销医疗费用未报销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生每个补助周期内累计补助限额为500元(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种的为80
8、0元)。3 .学生因患特殊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在医保统筹基金中报销后,凭特殊重症疾病门诊补助申请表、发票等,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可报销医疗费用未报销部分的50%给予补助。(三)未在学校统一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申请医疗补助时,需提供医保结算单或参保证明,否则不能享受该补助。第十一条若同时报销了商业保险的,凭补助申请表、商业保险结算单原件、医保结算单复印件、发票等,向学校提出补助申请,按照可报销医疗费用未报销部分的50%给予补助。第十二条学生报销保险和申请医疗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所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的总金额。第十三条因同一种疾病在一个补助周期内多次住院的,给予一次补助。同一种疾病连
9、续(24小时内)在同一家医院或不同医院住院治疗,凭借转诊单或情况说明书,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审核后可按照同一次住院认定,给予补助。第十四条每生在每个补助周期内累计最高可享受9万元的医疗补助。第十五条该补助认可的医疗机构为国家认定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第十六条学生申请医疗补助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补助,由个人自理:(一)属于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二)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三)检查费、药品费及住院费等超出支付范围的费用;(四)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在外就医的中医、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治疗费以及非急诊门诊治疗的费用;(五)超过补助申请截止日期的医疗
10、费用;(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七)因其他原因,医保局不予赔付的医疗费用。第十七条申请医疗补助的各类医疗原始票据的有效期为:住院为出院后半年内有效,门诊为就诊后三个月内有效。第十八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大学生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涂改、伪造“医疗证”,骗取、冒领医疗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大学生应认真如实填写并提交本人银行卡信息,因银行卡信息填写错误或保管不当遗失后被他人冒领的医疗补助,由个人承担。第二十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大学生,无论因公、因私短期赴港澳台地区或出国,在港澳台地区和
11、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出境人员相关医疗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鼓励学生个人参加各类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第五章申请及审批第二十二条申请。学生在学工系统提交补助申请并向学校医疗补助工作小组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对提供不实信息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审批。经办人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核定,核算补助金额,按月提交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审批。第二十四条支付。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将审批后的学生汇总名单,报计财处最后审核支付。医疗补助原则上通过银行账户发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特殊病例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大学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修订)(*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