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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提升行政效能实施方案为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健全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规范督查事项(一)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市政府组成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工作。未经市人民政府指定,任何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得开展政府督查。(二)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市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
2、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市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三)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得在没有上级文件依据或未经市长批准的情况下在草拟的文件中设立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的督查事项。(四)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综合性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督查室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负责有关专题准备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区直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提前了解督查工作动态,及时向上报送典型经验和亮点材料,主动争取上级指导和支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自查整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对口业务科室协调,有关专题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迎检工作。二、加强督查力量建设(一)市政府层面建立一支由5
3、-8名经验丰富、愿担当、敢作为、热心督查的干部组成的专职(兼职)督查专员队伍,负责对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开展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加强市政府督查室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督查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配齐配强室领导和科室工作人员,确保市政府督查室能够更好履行新任务新要求赋予其承担的职责。三、强化行政执行效能建设(一)强化按职履责。市政府组成部门是抓好牵头工作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主体,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主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强化逐级尽职。牵头单位、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尽力在职权范围内解决问题
4、。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请示或报告,如实汇报分歧意见,一般应拟定两个或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三)强化快交速办。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即收即发,市政府各类会议纪要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各级各部门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和领导批示指示,当天接受当天部署落实,其他事项3日内部署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印发的文件,无原则性修改意见的,会后7个工作日内制发;有重大修改意见的,会后15个工作日内制发(起草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按程序报批);需重新审议的议题,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四)强化按时汇报。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领导同
5、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办理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等重大决策部署,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要求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在30日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性批示事项,即收即办、口头报结;需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需调查论证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需制定实施意见、方案或配套措施的,30个工作日内或按指定时间完成。上级巡视、督查、专项检查的反馈意见,各相关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制定整改清单,涉及重大情况的,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四、健全完善“红黑榜”督查通报机制(一)建立常态化“红黑榜”督查通报制。对全市经济
6、高质量发展主要指标和有关重大专项工作的督查结果视情实行“红黑榜”督查通报。(二)“红黑榜”督查通报由市政府督查室以政府督查情况专报形式统一办理。通报的内容、形式、呈报范围及有关分工由市政府督查室或牵头部门根据有关要求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红黑榜”通报经常务副市长签批后印发。(三)“红黑榜”督查通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首月20日前完成上季度“红黑榜”通报;需加大通报频次和专项通报的,根据市长的指示要求执行。五、建立督查成果与绩效考评激励问责直接挂钩机制(-)市本级绩效考评正向赋分指标和超额加分指标中分别设置“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分值分别为20分、5分;设置“黑榜”通报负向扣分指标,被
7、自治区“黑榜”通报1次扣2分,被市本级“黑榜”通报1次扣1分,最高可扣5分。(二)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直接评定为一等等次,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获得自治区督查激励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中“政府督查工作”指标加满分5分。(三)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事项的责任部门,市财政按照10%-20%增量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专项工作预算经费;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县区,市本级给予该县区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四)强化问责。年内被市本级“黑榜”通报1次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年内被市本级“黑榜”通报2次或自治区“黑榜”通报1次的,或问题比较严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年内被市本级“黑榜”通报3次或自治区“黑榜”通报2次及以上的,或问题较多且性质严重的,或回访发现“黑榜”通报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视情转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