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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证聘用人员利益,维护医院稳定,不断推进医院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实行岗位工资制,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聘用人员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强化管理,不断提高聘用人员素质,稳定人才队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编制以外,医院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各类人员。第二章聘用的程序和方法第四条用人科室根据专业需求,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第五条人事科负责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人员或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体检,确定拟聘用
2、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前由医务科统一安排轮转科室,进行岗前轮转;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分管部门安排岗前培训,培训期为三个月。第六条培训学习期满,必须经科室同意聘用,才能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每年一签。第三章聘用人员的条件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愿意履行聘用人员义务,身体健康。第八条各类人员基本条件:(一)专业技术人员:女50周岁以内,男55周岁以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持有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二)行政管理人员需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女50周岁以内,男55周岁以内。熟悉行政管理、新闻报道和文秘工作,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3、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女45周岁以内,男50周岁以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有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精神。第四章聘用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医院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医院规章制度,对受聘人员实施奖励、惩罚和解聘。第十条聘用到临床一线工作的,医师五年内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护士二年内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者(以到医院工作的第一个月起计算),医院不再聘用。第十一条医院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相关科室应加强对聘用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金。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可参与单位民主管理
4、、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享受有关政策所规定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福利待遇。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政治活动,服从医院的管理,按时完成岗位任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所在科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要有记录并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以及奖罚的重要依据。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医院人事科反馈、沟通,人事科负责进行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向院领导报告。第五章聘
5、用人员待遇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一)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院龄补贴)+科室绩效工资+通讯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岗位工资:中职950元/月;师级(本科)850元/月;士级(专科)800元/月;士级(中专)750元/月;中专及以下学历(无职称)650元/月。驾驶员900元/月,大学本科及以上临床医生的工资标准参照新分配的本科人员标准执行。(三)院龄补贴:按虚年计算,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0元。(四)聘用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内只发基本生活费(本科600元/月;专科450元/月;中专及以下300元/月)。培训学习期内不享受绩效工资,培训学习期满后,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工作业绩
6、考核结果计发绩效工资,并报财务科核准计发。(五)聘用人员培训期满,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每月发给通讯补贴50元。(六)夜班费按医院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福利待遇:不低于正式职工工会福利待遇50%o第十七条聘用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聘用人员工作年满一年后,本人申请,医院参照相关标准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用,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双方分别承担。第十八条聘用人员休假待遇:(一)休息: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标准,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具体休息时间由科室视工作需要安排。(二)婚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三)事假:经批准可给事假,事假期间按天数扣发岗位工资、院龄补贴、绩效工资等。(四)病假
7、:请病假必须有医生证明,病假期间按照天数扣发岗位工资、院龄补贴、绩效工资等。(五)计生假期: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除正常休息外,各种休假按医院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六章聘用人员的聘用、解聘、辞聘第十九条拟聘人员原则上由医院组织相应科室组织培训学习三个月,培训学习期满,经科室考核合格后能胜任相应岗位工作再聘用。对培训学习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第二十条聘用人员需交纳风险抵押金(IOOO元)。聘用期满,不再续聘者退还风险抵押金。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解除聘用合同:(一)不服从科室管理,拒不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的;(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院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被病人投诉,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或被投诉事件情节严重的;或出现严重差错的;(六)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七)因病或非工伤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八)工作能力及业务能力不能达到相应的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的;(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的;(十)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解聘由聘用人员所在科室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聘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医院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提出辞聘,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聘报告,办理辞聘手续。聘期未到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要求辞聘,除向医院偿还为其提前支付的各项管理费用和各项险种投保的费用外,凡曾由医院派出培训、学习,未满规定的服务期限的,按服务年限长短,一次性将培训、学习所报销的费用,按规定退还医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医院其它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