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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操作指引(2020年1月1日执行)目录一、期收入潴则修订情况概述1二、新旧收入准则主要差异1(一)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相比,适用范因发生变化。1(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IW”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2(三)对合同交易价格确认进行了明确6(IS)修改“合同变更”定义,明确不同情形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8Ui.)按某一期间依约确认收入的制约义务由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改为按照“依约进度”确认收入10(六)明确合同成本资本化条件.以及明倚为取得和随行合同所发生的增J1.t成本可服独确认为资产11(七)资产减值计提依据发牛变化.13(八)新收入准则针对特定
2、交易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指引IS三、涉及到的主要会计科目22四、五步法模型收入确认方法及主要业务会计处理示例27(一)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27(二)建筑施工业芬具体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48(三)勘测设计业务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64(四)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70五、执行时间及衔接处理74(一)新收入准则执行时间和衔接要求74(二)新旧衔接事项74(三)新旧衔接会计科目及分录调整7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新修订)一、新收入准则修订情况概述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本准则”或“新准则”),新准则
3、不再区分销楞商品,提供劳务、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提出了统的收入确认模型,即“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新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二、新旧收入准则主要差异-)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相比,适用范围发生变化.【原准则】1 .原收入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4、。2 .原建造合同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隹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建造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斑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新准则】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卜.列各项除外:1 .由H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h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3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合营安排规范的金淞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人企业
5、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6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OSBg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合营安排沆2 .由6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3规能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上3 .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曜承】1 .新收入准则取消了原龙造合同准则,将原收入和定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即“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彩下边界不够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家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6、新收入准则要求宋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骑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FJ前收入确认的时点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2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送行会计处理。3 .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逆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段利等,不适用本准则。4 .企业处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五时点以及计量处五损益时,段骐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企业处走固定.资产、无肪资产等,不
7、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不应确认收入,而是确认资产处咒损益。但在确定处笈时点时,应依据新收入准则关于控制权转移的粕关规定判断可以终止确认被处置资产同时确认处置损益的时点。在计量处Jt损益时,应依据新收入准剜对收入、成本计量的相关规定计算。-)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事”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斫标准.【原准则】1 .原收入准则第四条倘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仃权相联系的维续管理权,也没仃对已传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绯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
8、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然可靠地i1.-世。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对旅估计,是指同时满足卜.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筋可旅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筋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冲量。2 .原建造合同准则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锅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贽用.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
9、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咏地计员:(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实际发牛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绿地计量;(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除地确定。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终可第估计,是指同时满足卜.列条件:(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锅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新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
10、入:1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符履行各自义务;2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两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址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第十一条满足卜.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
11、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具仃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三条对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 .企业
12、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册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己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降和报酬: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提承】I.新准则明确定义“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除合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口头彩灰一般用于即时交,对于实务中存在的尚未本订合同巳履行义务的施工、勘测设计等业务,需根据其他情况进行判断,如前期双方已签订框架协议、达成合作意向,且相关事项已经报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审批并开展相关工作,预计相关交
13、易能够在盖相应的成本和合理利泅等,可视同符合条件。如未签订合同且不满足上述要求则不可确认收入。如预计发生的成本无法你补,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如预计发生的成本可以弥补,确认合同履约成本,待后续评估合同满足条件后按骐相应的要求确认收入。7 .原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定道合同单独适用这造合同,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僧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两者主要差异在于收入硼认的时点的判断标准发生了变化。3 .“对价很可能收回”是应用收入确认
14、模型的先决条件,为了防止企业对回收价款有问题的合同应用收入模型,避免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大额减值损失,规定只有合同初始即“很可能”收到“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时才能应用收入确认模型。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等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忖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该合同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但是,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笈箸升高,企业需要评估其在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
15、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该合同自此开始不再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件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线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西品的剌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硼认的收入。4 .在合同开始日不满足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京债(预收账款)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对合同是否满足条件逆行持续评估,并在满足规定条件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5 .没有商北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敕入。从事相网业务经营的企业之间,为便于向客户或潜在客户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例如,两家石油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各自不同地点客户的需求,不应当确认收入。又如,集团内装备制造公司与经营业务相同的另一家企业,如果是出于节省运输费等目的互换市场的业务,且交易没有商业实质,就不应当确认收入。6 .合同开始E1.,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