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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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培训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市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承担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是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人才的平台。第三条培训基地建设与运行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培训基地的设立应按照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培养质量和效能的方式进行。第五条培训基地场地应主要设在有条件的开发区(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等国家级高新区或经开区)和区县(自治

2、县工第六条培训基地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资助为辅。在考核期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第二章基地主要任务第七条培训基地的主要AE务是:(一)组织遴选或编写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经济、管理、信息、文化等方面的培训教材,组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二)发挥各自优势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内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探索形成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急需紧缺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四)承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委托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项目;(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利用国内

3、外优质资源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有效途径;(六)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及相关课题研究,为政府决策、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专家咨询服务;(七)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和运用移动学习APP、微信订阅号等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第三章基地设立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申报设立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为在渝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鼓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二)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三)拥有知识产权领域省部级以上研究基地、信息服务中心、科普教育基地,且配备

4、必要的工作人员、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社会培训所需要的教学设施和辅助设施;(四)有明确的建设方案、发展目标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五)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学员考核、师资管理、教学评估系统。第九条培训基地申报及设立程序:(一)申报单位编写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方案,填写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报送知识产权局。(二)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密讲和评审。(三)通过考察和评审的,由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授牌。第四章各方职责第十条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培训基地的审批、指导、管理、考核等工作;(二)通过项目委托形式,支持培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

5、;(三)组织培训基地开展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等工作。第十一条培训基地负责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培训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二)负责培训基地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等硬件条件建设,为培训基地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等保障条件;(三)积极推动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研究、培训项目的实施;根据培训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配套经费支持。第十二条培训基地所在的开发区(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等国家级高新区谢至开区)和区县(自治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培训;(二)为培训基地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三)与

6、培训基地负责建设单位密切合作,协同做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四)各开发区和区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第十三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一)建设知识产权培训师资队伍和学术研究团队;(二)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培训教材;(三)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四)制定知识产权培训大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规范和制度;(五)每年12月15日前,向知识产权局报送培训基地建设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五章考核评估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局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培训基地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培养和培训效果、教学和师资建设、基地硬件建设、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管理、年度业绩等。考核合格的,保留培训基地资格;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知识产权局对经考核合格的培训基地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培训基地。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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