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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能源监管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能源监管举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12398平台反映能源企业生产经营涉嫌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请求予以查处的行为。第三条举报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为民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设立12398平台,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微信公众号、APP.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统一接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12398平台由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中心(以下简称1239
2、8热线中心)运营管理。第五条举报事项实行属地办理,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辖区监管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派出机构认为举报事项重大、情况复杂或者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以报请国家能源局认定后处理。涉及全国范围、跨省跨区、能源央企总部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举报事项,由国家能源局处理,或者指定派出机构处理。第六条举报人向12398平台举报,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及材料:(一)被举报人基本信息;(二)举报事项、被举报人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第七条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一)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相关支持证据;(三)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
3、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第八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的;(一)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三)举报事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四)已经作出处理,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举报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具名举报人说明理由。第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对举报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被举报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
4、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违规的,终止办理,予以办结;(三)举报事项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办结。第十一条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四)举报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五)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举报事项立案调查的,调查处理时间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办结举报事项,应当自作出办结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电子
5、邮件、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具名举报人举报处理结果及依据、理由,以及举报人可以采取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在办理举报事项中,发现举报事项属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办并告知举报人。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泄露举报信息、隐匿销毁举报材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所举报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第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处理情况和典型案例。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