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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房屋市政H程施H单位合同履约制度(试行)起草说明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合同履约制度(试行)制度文件,健全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市场、现场“两场联动”,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良性运行。二、文件的制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
2、17)241号)。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在越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各有关单位及各县(区)住建部门共14个单位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四、文件主要内容说明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合同履约制度(试行)分为六章,分别是:(一)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合同施工单位需进行履约评价。(二)第二章为评价主体与责任,主要是建设单位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实施,可以依法委托项目的监理单位、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
3、家对施工单位开展履约评价。(三)第三章为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评价内容主要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为固定指标权重分数,二级指标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具体内容,将各项一级指标拆分细化成多个二级指标。(四)第四章为评价过程与认定,履约评价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在履约评价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评价结果在其官方网站或河源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履约评价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五)第五章为评价应用与监督,履约评价结果根据河源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记分标准河源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开展履约评价的,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六)第六章为附则。五、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向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住建部门等14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其中13个单位无意见,1个单位反馈了1条意见,均进行了采纳。六、论证与评估情况和结论出台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合同履约制度(试行)可以通过统一履约评价机制,促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导向,激励承包商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高质量履行合同约定,为招标择优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