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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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西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

2、行政区域内投产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1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总体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原则,推动小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第四条【生态流量定义】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内生态保护要求、维持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第五条【实施主体】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施的建设、睑收、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小水电站业主应制定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责任,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3、、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运行维护单位责任和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在电站便于公众监督的场所设立醒目的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布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生态流量确定值、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监管主体】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监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

4、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抓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第七条【监管范围】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有生态流量泄放任务的小水电站纳入监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不从天然河道(含地下暗河等)直接取水的,如从水库灌溉输水洞、灌区灌溉渠道(渠首除外)取水、梯级电站从上级发电尾水取水等小水电站,可不承担生态流量泄放任务。以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为主,兼顾发电的水库枢纽型水电站,其生态流量按水库管理相关要求执行。第八条【重点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监督检查工作需,将下游存在生态保

5、护对象、厂坝间减水河段较长、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临近村庄集镇景观、历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小水电站纳入重点监管名录。重点监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每年可根据小水电站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重点监管名录,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第九条【核定依据】生态流量应当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1.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1./Z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35091等技术规范进行核定。第十条【核定方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

6、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已批复生态流量保障方案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不一致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原则上不小于坝址位置河流多年平均流量的10%,确保该河流生态环境功能不下降。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涉及水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第十一条【断面确定】根据小水电站取用水方式,以取水坝(堰、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控制断面核定生态流量;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断面应位于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出口至电站尾水或第一条支流汇入口(两种情

7、况取在前者)之间,以不增加生态流量核定值为原则。监测断面原则上应尽可能规则并靠近坝址,利于测流和监测设备设施布置。第十二条【流量调整】因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水库功能调整、上游来水或下游供用水发生重大变化、河流水文情势变化等导致控制断面水文情势发生重大改变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重新对生态流量进行论证,报经电站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第十三条【监测方式】监测设备通过实时监测河流或渠道断面的流速和水位,根据断面计算出瞬时流量。第十四条【泄放设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安全可靠、技术合理,满足生态流量泄放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

8、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改造引水系统、闸门或增设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新建、在建、改扩建小水电站,其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等设施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下泄生态流量方案应包含下泄生态流量标准、泄放设施、监测装置及接入监管平台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监管平台】广西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管理系统作为全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管理中心负责建设与运维。监管平台开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登录访问权限,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

9、门、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该监管平台开展日常在线监管工作,同时督促辖区内小水电站业主及时将监测设备接入监管平台并上传监测信息。第十六条【监测设备】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位置合理、易于维护,能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应当符合数据采集、传输等规程规范要求,满足生态流量监管需要。第十七条【信息传输及管理】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向生态流量监管平台传输监测信息。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小水电站,应当定期拷贝生态流量监测信息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并采取人工等方式上传至监管平台。上传的图像、视频应当叠加电站名称、生态流量核定值、实时生态流量泄放值、采样时间等

10、信息。小水电站业主应当保存2年以上监测数据和图像,3个月以上监控视频,以备核查。第三章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第十八条【泄放管理】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管理,正常运行情况下应当按不小于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第十九条【调度管理】有以下情形的,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调度管理要求泄放生态流量。(一)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者分时段泄放;(二)当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者等于生态流量核定值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天然来水小于生态流量核定值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应当停止发电;(三)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

11、站,应当统筹好生活、生态环境和生产经营用水,科学合理泄放生态流量。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小水电站的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监测信息采集、上传情况进行监管。每年适时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监管工作考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小水电站上传的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监管名录的小水电站达标情况每半年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监管

12、名录的小水电站达标情况每年对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监管工作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生态流量考核】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合格情况的考核按月进行,根据泄放达标率和综合达标率进行综合考核,泄放达标率大于等于90%且综合达标率大于等于8()%的考核为合格达标,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时段不纳入考核时段。泄放达标率指小水电站有生态流量实时泄放数值上传且数值平均数大于等于生态流量核定值的小时数占考核时段内有生态流量实时泄放数值上传的总小时数的比值;综合达标率指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时泄放数值平均数大于等于生态流量核定值的小时数占考核时段总小时数的比值,考核时段内无实时泄放数值的小时

13、数视同为泄放数值小于生态流量核定值。笫二十三条【特殊情况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泄放生态流量或者监测信息不能正常传输的,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并及时向电站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该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在规定期限内可不纳入考核时段。(一)小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或者等于该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值,并已按来水流量泄放的;(二)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和供水灌溉等需要,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达不到要求的;(三)因工程维修、施工、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小水电站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小水电站无法按要求

14、泄放生态流量的。第二十四条【监管平台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登录监管平台并及时掌握监测情况,每月通报一次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和考核情况。发现未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或者未及时上传生态流量监测数据的小水电站,应当及时通知电站限期整改,整改问题应形成台账,进行闭环管理。第五章问题处置第二十五条【检查核实】对于投诉、举报事项,以及各类检查抽查、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督促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惩戒措施】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未按时上报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小水电站,县级以上水行

15、政主管部门应当依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电站业主进行约谈;拒不整改或屡改屡犯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行进行行政处罚,或建议电网企业对其进行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整改完成后恢复上网。第二十七条【问题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二十八条【监管追责】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等问题,一经查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运用】年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考核结果和生态流量问题整改情况,应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长制考核范围;并作为小水电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相关政策支持范围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笫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规范(2022)4号)同时废止。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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