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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统筹推动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3)2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统筹推动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守
2、住安全底线,系统谋划、统筹推动,加快形成完善的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优质化,确保更便捷地服务群众,更有效地惠及民生。(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国资国企的战略支撑作用,让国有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造福人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激发各类企业主体的市场活力。统建统服,就近服务。探索全生命管理模式和一体化服务模式,统筹住宅小区及周边各类停车资源,着力解决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难”问题,方便居民居家充电、就近充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住宅小区为活动轴,调整“把关注点放在问题本身”的局限性思维,跳出
3、“住宅小区”的有限空间,向外辐射寻找解决问题办法。快慢互济、安全便捷。按照“宜慢则慢、宜快则快、快慢互济”要求,主动顺应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有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工作目标到2026年,住宅小区“充电难”问题得到有效“破解”,全市车桩比达到121,争取8()%以上的私人新能源汽车用户实现居家充电、就近充电,基本建成核心区域“1公里”新能源公共快速充电服务圈。到2030年,全市车桩比达到1:1,形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距离住宅小区一般不超过1公里,住宅小区相对集中的社区一般不超过15公里的充电服务圈,充电基础设施快慢互济、智能服务,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
4、济便捷,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督体系基本完成。二、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要督促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开展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强化竣工综合验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期间的安全监管,指导、配合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设计、建设、施工、验收、运维等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监管要求。(二)凝聚部门工作合力。市住建局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5、纳入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范畴,逐步加大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比例;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加大推进路侧停车泊位、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投资改造工作力度。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通过规划管控等手段,配合做好城市隙地和城市退红空间的高效合理利用。市和区(县、市)国资部门要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安全运维工作。(三)压实基层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完善“政府引导、电网主动、多方协作”的住宅小区充电服务工作体系
6、,建立“一站式协调和投诉处理机制,把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统筹住宅小区“停车难”和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积极引导推动充电桩进小区,加快实现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切实解决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空间小、资源少、功能弱的问题。要加大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探索建立油车和电动汽车分区停放服务机制,探索解决停车不充电的占位问题。三、创新工作举措(一)推进配建人防设施改造。结建的人防工程按照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5号)和关于进一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甬人防办(2023)2号)文件要求,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
7、,由承接产权移交和登记的单位实行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全部配建到位,人防设施防护性能不降低。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人防设施,应当于2026年底前改造完毕。人防停车位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当优先满足住宅小区内业主新能源汽车的停车需要。明确产权单位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收入不纳入停车租赁收入计提补贴小区维护和管理支出基数。(二)启动边角空间专项治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宁波高新区、前湾新区管委会按照“城市隙地利用有法定规划的按法定规划、临时用地按临时用地方案”要求,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全面启动开展本区域范围的城市隙地和建筑退红空间两类边角空间的专项治理工作,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斑块调查、确权定性、分
8、类处置方案确定工作,积极通过市场化手段,集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及充电车位。(三)统筹路的停车资源配建。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警局加强路侧停车资源的统筹利用,对住宅小区相对集中的街道和居委会,以街道为主体组织开展周边行车、停车的总体规划,结合道路宽度,因地制宜施划路侧停车位,在明确各方责权后开展路侧停车泊位改造试点工作,审慎试点限时充电停放,实现行车和停车”双赢工(四)提高公共停车场(库)充电保障能力。严格执行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要求,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置机动车停车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不低于50%。加快既有
9、公共停车场(库)增设充电桩的改造力度,支持公共停车场(库)管理主体和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加强合作,发挥公共停车场(库)的公益性作用。对拆迁安置房尚未出售的地下停车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统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配建比例要求,2026年底前完成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实现充电桩停车位“统建统服(五)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住宅小区更新改造范围。住宅小区更新改造中,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如涉及公变扩容改造或涉及物业专变扩容改造的,应一次性完成配电房至充电车位的土建基础及通道建设,土建基础及通道建设费用纳入住宅小区改造资金预算。对于居民自用充电桩、住宅小区内低压接入的公用慢充班,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负责电能表
10、及以上部分投资建设(不包括政策处理费用),其余情况按照产权分界点,在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电气部分由国网宁波供电公司投资改造到位。兼有市政道路功能的住宅小区道路,要将增设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到住宅小区改造范围。对住宅小区的塘河、绿地等公共空间改造成的停车场(库),支持经与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商沟通后,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部分或全部配建增设。(六)加大公共机构充电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机构停车场(库)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力度,确保公共机构既有停车场(库)的充电汽车停车泊位数量在2026年底前不低于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不含机械停车位)的
11、15%,满足单位职工基本充电需求。对产权属于国有企业、使用权属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既有建筑停车场(库),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有权人同步改造到位。国有企业所有的不动产,统一按照公共机构充电停车位要求于2026年底前配建到位。四加大综合保障力度(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住建局要会同市资规局、能源局、市国资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部门协作,要尽快建立“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目标任务和项目点位相互支撑的晾晒机制。市和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资规、能源、国资等部门要加大内部挖潜力度,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确保各项工作有人管、有人抓,确保按进度推进、按标准建设、按要求验收
12、。(二)支持住宅小区整体加装。按照“先桩后车、适度超前”的原则,住宅小区内部空间无条件的以一桩多车、统建统服”,有条件的以“一车一桩原则配建。鼓励采用“一个住宅小区、一个运营商的模式,向住宅小区提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安全运维一体化的充电服务。各街道、居委会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针对配建政策未覆盖的既有住宅小区,支持国网宁波供电公司以“统一规划设计、分步加装实施”为原则,有序、分批推进小区地下停车场充电桩电力接入条件“整体加装”。住宅小区内固定车位个人充电桩、不固定车位公用桩原则上鼓励采用慢充桩。对于慢充桩可采用公用变压器接入方式(由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居住类建筑除外),减少用电损耗,减轻企
13、业负担。(三)适度超前谋划保障需求。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不含城市高架道路、桥梁、隧道)的,应当预留充电桩用电负荷和设施设备需求,鼓励将充电桩和功能照明设施实行多杆合一在建筑退红空间、路侧停车等公共服务场所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充分考虑行人行走和设备结露、消防等安全影响,确保城市运行安全。鼓励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桩,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通过住宅小区充电行为的有序引导,实现既有配电容量的高效利用。(四)优化提升政策保障措施。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对同一项目因工程建设涉及市和区分级管理的市政道路,或同时依附于市和区管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需要市和区级审批的,原则上由区级设施主管部门合并审批。实施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库)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内(含充电时间)免费。市财政局对充电运维企业建设符合财政补贴政策要求充电基础设施,落实补助资金。支持银行加大对居民区充换电设施的优惠贷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给予绿色金融的贷款优惠利率。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产品,重点支持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保险,降低企业风险,提高服务能力。余姚、慈溪、宁海、象山和前湾新区应结合实际,于2024年底前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