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直政府采购业务操作基本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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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操作基本程序为做好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组织实施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一、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进行采购。驻禅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非驻穗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23号)的精神,其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基建工

2、程的业务操作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市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市级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经市政府和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单位。三、采购项目立项程序。(一)采购立项申请。采购人根据我市执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填写佛山市级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和佛山市级政府采购立项需求表(见附件8)等有关资料,到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办理采购立项申请手续。凡涉及国家安全或秘密的项目,须填写佛山市国家安全(保密)政府采购项目审核表(见附件2),报市委保密局审核;涉及信息化的

3、项目,按市府办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佛府办200330号)和市信息产业局关于佛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信办200369号)精神,项目方案必须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办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手续。(一)采购立项审批1.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对采购人报送佛山市级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加盖“佛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立项专用章”,驻禅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加盖“佛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备案专用章“。并送采购管理科确定采购实施主体。2.采购人对已批准立项的采购内容申请变动,需填写佛山市级政府采购内容

4、变动申请表(见附件4),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审批执行。(二)确定项目采购实施主体。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1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根据我市执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采购实施主体,并在佛山市级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后,将申请书退回1份绐相关业务科、2份给采购人(其中1份由采购人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2 .如采

5、购人按相关规定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必须在申请立项时随附有关依据文件,经采购管理科审批后实施。四、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人立项后,按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和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其中:(一)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1.通用类项目通用类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如

6、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由集中采购机构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审批。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按市财政局关于重新确定市直单位办公设备、维修及耗材定点采购供应商的通知(佛财采购20059号)、关于佛山市直单位公务车辆第三期协议定点保险的通知(佛财采购20057号)、关于佛山市图书协议定点采购的通知(佛财采购2004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3 .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如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主管部门填写佛山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动申请表(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审批。(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

7、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3)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5)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采购:1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如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填写佛山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动申请表,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审批。2

8、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3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4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三)本文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资格,并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四)采购人应就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由采购人依法确定,并须于实施采购前填写佛山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方

9、式采购备案表(见附件9),书面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备案。五、采购合同报备。(一)合同的认证。为保证合同与立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1 .由采购中心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中心对采购合同进行鉴证;2 .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代理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 .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及采购人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认证在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合同备案时一并进行。采购单位报备时须另出具佛山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见附件5)。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还随需附招标文件、评标资料、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盖公章)。(二)

10、合同报备。采购合同经认证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2份、佛山市级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复印件及立项采购内容明细情况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备案。采购管理科核对采购合同与采购立项内容一致后,在报备合同上盖“佛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用章”予以确认。备案确认后退1份给采购人。对采购资金性质属财政拨款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委托付款手续时,必须附采购管理科备案确认的合同副本,否则市财政局不予受理采购项目委托付款手续。六、采购合同款支付。(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采购合同款的程序1 .采购资金委托付款的办理。采购资金性质属财政拨款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备案确认的合同,填妥佛

11、山市级政府采购委托付款申请书(见附件7)直接到相关业务科办理采购资金拨付手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办理财政资金(包括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资金)拨付的,还需同时按佛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财库200309号)有关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办理付款须随附资料: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经采购管理科备案确认的合同副本的复印件、立项表复印件、项目预算通知书复印件及委托付款申请书。2 .项目结算。采购人办理佛山市级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中所有采购内容的最后一个采购合同报备时,同时将佛山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12、完成通知书(见附件6)一式两份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采购管理科审核后将其中1份转相关业务科作政府采购项目结算依据,相关业务科在办理最后一笔拨款后据此办理有关结算。如需追减采购预算,由相关业务科出具预算变动通知书给采购人。(二)自有资金的合同款支付采购人自有资金采购的项目合同款,由采购人自行办理结算。五、六、本程序之前的采购合同备案。执行本程序之前所产生的采购合同,如尚未完成拨款,采购人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按合同报备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办理备案手续,以便按新程序进行拨款。七、文中所称相关业务科分别为市财政局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科、农业科。八、本操作规程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原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操作基本程序(佛财采购200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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