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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设立下列河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省自然科学奖:(三)省技术发明奖;(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五)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省技术发明奖应
2、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共河南省委。第五条省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省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
3、七条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省工作的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省
4、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
5、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第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50项(个)。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
6、或者外国组织:(一)同我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我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三)为促进我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第三章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三)省直相关部门;(四)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
7、学者、组织机构。对提名单位和个人实行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参与专业组和行业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参照相关办法对评审建议进行评审,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参照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奖章
8、、证书和奖金。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证书。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财政
9、预算。第二十七条对我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金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政府批准。配套奖励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配套的奖金全部归获奖人所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配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
10、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绐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由所在单
11、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十六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科技奖励有关活动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