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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修正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一、修改的必要性轨道交通具有用地省、运能大、快速、准点、节能、污染少、运行经济、安全性好等优点,不仅可以分担常规公共交通的压力、减缓交通拥堵的状况,还能带动轨道沿线的经济发展和提高土地利用能效。2018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温州市城市轨遒交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次年1月1日越施行,对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市域铁路SI、S2开通运营,S3启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覆盖行政区域不断扩大,办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我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安全管理、
2、运营等需求。因此,根据温州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适度修改办法,十分必要。另,制订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列入我市地方性法项的预备项目,但何时转为审议项目仍待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项目成熟度、立法紧迫性等在以后年度统筹安排。二、上位法以及政策依据与参考1 .上位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2 .规范性文件政策(含部门规章)依据与参考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
3、019)15号)、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等。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对8条条文的内容作修改,并新增、删除条文各1条。主要修正内容如下:(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运营期保护区属地监管条款,授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运营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根据行政体制改革的情况,删除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关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轨道交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三)增加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规范(修改后的第十八条)。(四)新增授权规定,授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修改后的第二十条第三款)。(五)增加特别保护区进行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项目的规定(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六)修改办法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七)修改部分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禁止行为类型(修改后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七)修改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办法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活动的处罚规定(修改后的第六十条)。(八)删除办法第六十二条。此外,规章名称删除“试行”,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