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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CXD05-2021-0003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财政局文件慈科(2021)39号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慈溪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科,各财政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绐你们,请遵照执行。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财政局2021年7月150
2、慈溪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科2021年7月15日印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慈溪市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以市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法人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
3、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科技局利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中期检查、验收、信用管理等全链条管理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的管理体系。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第二章科技计划体系第五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工业类科技计划、公益类科技计划等两类计划构成。(一)工业类科技计划工业类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
4、转化、战略产品开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二)公益类科技计划公益类科技计划指根据我市农业农村和社会民生发展需要,支持开展的公共性、社会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对提升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民生等社会建设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和重点任务,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发布年度实施细则。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
5、定单独或会同其它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会同主管部门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市级部门,镇(街道、产业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第八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
6、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支持经费;(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技成果的管理;(五)负责组织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六)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七)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第九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二)协助市科技局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三)会同市科技局做好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四)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第十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二)协助
7、市科技局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三)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四)审核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五)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笫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四)根据科技计划
8、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六)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七)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验收资料,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等。第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或自身职责,按时完成项目受理、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组织工作;(二)
9、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十四条申报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凝练编制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申报要求。第十五条申报条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
10、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慈溪市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三)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除外);(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联合申报;(六)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
11、宁波市、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七)申报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须签订合作申报协议书,明确项目中研究任务分工,经费筹集使用预算,项目产出知识产权等内容。第十六条申报推荐。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须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查推荐.第十七条申报限制。项目申报应受限以下要求:(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二)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三)企业、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均不得超过2项;(四)存在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不得申报;第十八条申报受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市科技局根
12、据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和项目查重。第五章项目评审第十九条评审方法。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的方法。专家评审是指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对申报项目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第二十条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形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异地评审;专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赴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实。第二十一条专家遴选。评审专家应从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专家选取应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评审专家组一般为5-9人,根据需求
13、配置,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第六章项目立项第二十二条立项决策。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市科技局按归口科室初审,专家会议评审,科室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决策的“三审一决策”流程,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立项及经费安排文件。第二十三条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文件后,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考核指标、实施任务、合作单位任务分工、任务进度安排、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项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权属等。第七章经费支持第二十四条支持方式。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采用直接资助的方式。(
14、一)资助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两批拨付;首批按资助总额的60%比例拨付,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二)资助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一般分三批拨付;首批按资助总额的30%比例拨付;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第二批按资助总额的40%比例拨付;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第二十五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的支持以不重复,且就高不就低为原则。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管理。(一)项目预算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分类编制。支出预算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应有明确说明。简化科技项目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
15、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未超过直接费用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二)项目预算包括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申报前的12个月。(三)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情况下,设备费以外的其它直接费用科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调剂,调剂情况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在设备费预算30%比例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调剂设备费,调剂情况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第二十七条项目资助总额按照每年财政预算和项目计划类别确定:其中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3,具体根据项目技术领域的前沿性和技术成熟度,在申报通知(指南)予以明确;对于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鼓励与企业联合承担并解决自筹经费投入,具体比例不作限制,其中全额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不作资金安排。第八章过程管理第二十八条中期检查。市科技局对于资助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从首批科技资金拨付次年起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一)检查内容: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