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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基建处公章管理与使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章使用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建处公章使用范围包括:以处级名义拟定的文件、公函、请示报告、报批表、情况通报、介绍信、推荐表、人事奖惩及证明等各类资料。第三条基建处公章使用审批程序:各经办人凭签发原件或处内加盖公章签审单,进行逐级审核,由公章保管人负责盖章。第四条公章由综合科科长负责专人管理,确保公章的安全。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公章,对于违规动用公章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纳入年底绩效考核进行处罚。第五条严禁携带印章外出。如确有需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第六条严禁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证明信等外出。如确有需要,须办理科室负责人、处领导逐级审批的手续。返回单位后立即向综合科说明使用情况并交回多余的空白介绍信或证明信。第七条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