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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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学院各单位使用学院事业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与各种基金等渠道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并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各类仪器设备。第三条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管理原则。学院设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分管院长领导下

2、,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系(院)、中心、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系(院)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在系(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优化配置,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是对仪器设备从计划、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改造、调拨、报废的全过程管理,涵盖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和帐务管理。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六条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

3、,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七条单价低于800元,但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第八条单台(件)或成套(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九条无论来自何种经费或渠道购置、自制、捐赠、调拨等的仪器设备,凡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要根据系(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并根据

4、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购置计划,经系(院)领导审查同意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教务处,由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汇总、编制全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草案;计划草案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无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采购。个别确属临时急需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凡单价在二万元以上的贵重教学仪器设备和特殊用途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录音笔等)的购置,必须由申购部门填报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批报告,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报送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在

5、填报设备购置计划时,要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第十四条自制或改造仪器设备也应纳入计划管理,并根据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制(改造、维修)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和帐务管理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购置1 .所有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计划执行,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购置规程按照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2 .在设备购置过程中,所有货款原则上一律不得预付,如有特殊情况应由使用部门出具说明交资产管理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批准后,由使用部门到财务处履行借款手续,待设备到货并验收合格后再办理相应的冲帐

6、手续。3 .对未经允许擅自购置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入库手续,财务处不予办理报帐手续。4 .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掌握市场信息,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维护学院利益。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验收1 .从仪器设备到达使用单位当天起,七天内应开箱验收,并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办公室。2 .仪器设备数量、外观验收,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发现短缺、破损,应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7、3 .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验收,由各系(院)负责,验收完毕,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各系(院)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及使用人为主的验收小组,进行严格验收。4 .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提交验收报告,以便设备购置管理部门在规定验收限期内向供货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对拖延验收时间、超越期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办公室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入库和报帐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办公室领取设备验收单

8、进行详实填写,并由验收人及部门分管领导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办公室,经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实无误后,由资产账目管理员根据验收单录入设备管理系统并打印设备入库单。经设备购置经办人、验收人与部门分管领导核实无误并签字后,凭发票、合同及入库单报销联到财务处办理冲帐或付款手续。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1 .资产管理办公室应按照高等学院固定设备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总账,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帐,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2 .部门分管领导对实验实训室财产全面负责,

9、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的仪器设备、实验用品以及其它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购置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建帐、建卡,做到帐目清楚,物帐相符。3 .各系(院)接受社会捐献、无偿拨入学院的固定资产,属捐赠固定资产;利用集资、创收经费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属自筹资金固定资产。所有捐赠、调入、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济来源如何,统一到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建账手续。单位或个人不得隐报、瞒报,不得另建固定资产帐或账外滞留或私人保存。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应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加强维护、维修,重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的开发和拓展,提倡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自己

10、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第二十条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系(院)有权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及维护、维修、保养要求。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

11、规程。对于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要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维护保养和检查维修等情况。教务处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查、考评,进行使用效益考核。具体管理办法参见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加强仪器设备的分档分级使用,注意功能的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第二十四条加强微机管理,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软件。不得在设备配套微机上使用与该仪器设备功能无关的软件,不得上网,以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五条要充分发挥学院仪器设备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

12、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院基金管理办法处理。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领用人、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办理有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第二十七条设备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类仪器设备的保管知识,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同时要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雷、防锈、防腐蚀等工作。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对民用性较强的特殊用途设备(如数码相机、摄像机和录音设备等),必须

13、由各系(院)专人负责,集中管理。第六章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和保养,是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第三十一条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种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并填写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修维修单,做好维修记录,经系(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系(院)落实维修工作。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坚持以内部维修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要努力提高维修综合能力,加大维修投入,保证专款

14、专用,使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持在85%以上。第三十三条仪器设备维修费,根据各教学单位资产总值按比例下拨至各教学单位自行管理。第三十四条维修权限的界定和维修费用支出1 .维修费用在一千元以下的小修和日常维护由各使用部门自行负责。2 .维修费用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大修项目由系(院)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教学单位落实。3 .维修费用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大修项目和大规模维修、更新改造,由系(院)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经费计划方案,经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招标确定维修单位维修。4 .维修费用在二万元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升级,需详细说明故障原因和维修

15、方案,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招标确定维修单位维修。5 .维修费用采取经费包干的形式,按“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管理,超支部分各教学单位自行承担。因预算不足或特殊情况,可向学院申请追加预算。6 .通用设备的维修由学院招标确定固定维修单位,明确维修项目及费用标准。原则上由招标确定的维修单位负责各教学单位通用设备的相关维修项目,若有维修费用比定点维修单位低者,可自行维修。无定点单位的维修工作,在维修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定分类处理。第三十五条修理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线路等情况,否则不得随便拆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第三十六条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人

16、员应及时与资产管理办公室联系,向供货方提出调换、退货、维修等解决办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第七章仪器设备的借用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必要时借出部门应详细介绍该仪器的完好程度和使用方法或派技术人员随机操作。借用单位要爱护并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第三十九条外单位向学院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请分管院长批准。第四十条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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