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重点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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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重点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突现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特色,确保重点科学研究计划目标的实现,规范和加弓金对我校重点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项目资助领域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长远问题,同时体现我校多学科交叉、综合的优势和特色。重点项目资助领域的具体内容每年由科研处根据研究需要和研究进展向全校发布。第三条学校通过重点项目的实施,凝聚各学科的研究力量,汇集一大批研究成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知识和技术的支持,同时形成我校的研究优势和特色,为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

2、的项目研究内容必须在重点项目资助的范围内。每年重点项目资助的范围在当年的申报通知和指南中公布。第五条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在近五年内发表有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第六条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项目的时间保证,并具备开展研究的条件和环境;不受理出国一年以上(包括准备出国)或准备调离本校者的申请。第七条不受理未按项目研究合同书规定完成研究项目者的申请。申请与评审第八条学校重点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完成时限一般在2年以内。第九条学校重点项目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根据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紧迫性以及预期经济、社会、环

3、境效益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从严审核,宁缺勿滥。第十条学校重点项目通过评审答辩、同行专家评议、招投标等项目评估方式进行评审。科研处根据综合评价意见,拟订资助方案,报主管校长审定、批准。第十一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实行项目组成员回避制。第十二条科研处对获得资助的项目下达项目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在不公开评审专家名单的前提下,向申请者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资助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及规定的格式认真撰写项目合同。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由科研处核准后予以撤销。第十四条项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年度检查考核指标和结题验收指标,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4、。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在每年11月30日前须撰写并上报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报告。科研处于每年年底组织专家组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第十六条科研处根据年度进展检查情况,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配合审查,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责令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三个月内纠正不力的项目按第十九条执行。第十七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因公离开学校半年以

5、上的,需要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须指定临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科研处审批。第十九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主观原因导致研究计划不能完成的项目,科研处应及时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撤销的项目,收回项目经费余额。同时停止项目负责人今后四年内申请重点项目的资格。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重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障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等。项目结题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按研究计划内容撰写结题报告,编

6、制经费决算,并按合同提交成果材料。因主观因素未按合同取得预期成果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未完成研究项目者。第二十二条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组进行结题项目验收,并对项目结题质量给予评价。结题评价分为优秀、及格、不及格。第二十三条结题材料装订成册报科研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科研处发出结题通知,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档案室建立科技档案。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重点项目经费分期划拨:第一年划拨40%,第二年划拨30%,项目结题后划拨30%。年度项目当年划拨70%,项目结题后划拨30%。重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成员中的在职人员不得从中支取加班费和劳务费。第二十五条学校重点项目经

7、费开支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的经费预算开支。对超出预算的开支内容和额度须书面报科研处批准方可开支。第二十六条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下列支出。L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费。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3 .劳务费:只能发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劳务费不得超出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15%o4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重点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不得超出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20%。同时在申报项目时需对协作费做出具体的使用说明并提供协作协议,在项目结题时要有专门的总结分析材料。第二十七条重点项目经费不支持购置1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改装(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除外)。如特殊原因确需购买专用仪器设备者,购买费用不得超出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15%o报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按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科研处负责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附贝U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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