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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篇)2024年度关于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材料、心得(交流研讨发言提纲第一篇,共九篇)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一是要认识到条例是反腐倡廉的“利剑”。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腐败问题犹如“毒瘤”,严重损害企业的健康。条例如同锋利的剑,斩断腐败的根源。例如,“和珅跌倒,嘉庆吃饱”,和珅的贪污腐败最终导致身败名裂。我们要以史为戒,用条例来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二是要意识到条例是正风肃纪的“铁律”。它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立下了严格的规矩,确保风清气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条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三是要领会到条例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2、稳定的秩序和良好的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例为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为了将条例落到实处,我们应该:中对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严厉处分,就是要告诫管理人员,不能为了一时的私利而损害企业和国家的长远利益。比如,某些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首先对自己严格要求,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对下属员工进行教育和引导,让他们也明白条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只有形成从上到下都尊重条例、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企业才能健康发展。“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
3、考察和评价,不能仅仅看一时的业绩,更要看其长期以来是否严格遵守条例。对于那些始终坚守条例底线、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那些违反条例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惩处。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要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指引,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交流研讨材料第三篇)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
4、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取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
5、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旅“处分”的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
6、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梳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此外,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
7、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贲任承担类型的复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责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反公司法导致的民商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因违反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处分条例而导致的行政处分;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而导致的纪律处分;如为中共党员,同时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约束;违反国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查处分以及短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
8、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贪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理机制。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下的处
9、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细化了申诉的具体程序,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五、总结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国企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点,处分条例明确国企人员履职的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将当前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原先的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逐渐扩展至因国企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职而
10、对企业内部治理产生影响,为建立健全国企人员监督制约机制指明了方向。(研讨材料、心得体会第四篇)“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深入斫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我对此话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体悟。国有经济乃国民经济之命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身负重任,如“中流砥柱”,其行为举止、决策管理关乎企业兴衰与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条例的颁布实施,恰如“定海神针”,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筑牢了坚实防线,也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明确准贝晨条例的制定,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它如“明镜高悬”,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刻警醒自身,明确行为边界,防止因一己私欲或一时疏
11、忽而陷入违法乱纪的“泥沼古有“羊续悬鱼”,彰显廉洁自律之典范;今有条例约束,为杜绝贪污腐败、权力滥用等行为亮起“红灯”,避免国有企业成为个别人员中饱私囊的“温床”,从源头上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确保每一项决策、每一笔资金都能在阳光下运行,为国有资产竖起坚实的“保护盾”。另一方面,条例为国有企业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轻装上阵在市场这片“战场”上,国有企业犹如“千帆竞发”,若内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行为失范,必将如“一盘散沙”,在激烈的竞争中“折戟沉沙而条例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能够“厉兵秣马”,以规范的管理、高效的运营、廉洁的作风在市场中“攻城略地”,不断提升核心竞争
12、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入领会条例的内容与要求,我们需“刨根问底“条分缕析从违纪行为的认定到处分种类与程序,条例均进行了详细规定,犹如一张“恢恢天网”,疏而不漏。无论是政治纪律、廉洁纪律,还是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都“面面俱到”,无一遗漏。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而言,无论身处何种岗位、肩负何种职责,都应“三省吾身”,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刻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力与责任。在企业管理实践中,贯彻落实条例需“多管齐下”有的放矢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春风化雨”般的培训与引导,使条例深入人心,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能“心领神会其次,强化监督检查,形成“众目睽睽之下无违规的良好氛围,使
13、违规违纪行为无处遁形。最后,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养奸”,真正发挥条例的威慑力与警示作用。“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贯彻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指南针和紧箍咒”,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添砖加瓦”,为国有资产的守护“站岗放哨”,为实现国有企业的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交流发言第五篇)在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受到,严于律己、恪尽职守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备的素质,也是条例对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严守法律法规,
14、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规定,不仅为管理人员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边界,更是对他们职业操守的严格要求。古人云:“修己以安人。“严于律己,是为官之德,也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品质。在工作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原则,不越底线,始终做到公正无私,一心为公。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条例对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例如,要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得玩忽职守,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等。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也为我们履职尽责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为了更好地落实条例,我们建议国有企业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
15、责任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履职评价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制度的刚性执行。古人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严于律己,始终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民服务,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研讨交流材料及学习心得第六篇)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深入实施,国有企业管理领域正迎来一股清新之风。此条例如同春雨般滋润着国企管理的土壤,促使国企管理人员在法治的阳光下更加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明镜高悬,照见秋毫”,条例的实施让国企管理人员的每一项行为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无论是日常工作的勤勉程度,还是面对诱惑时的定力,都成为了考量其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正如道德经所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条例不仅规定了详细的处分种类和适用情形,还强调了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程序合法。这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在给予处分时,必须遵循集体讨论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种严谨的态度和规范的程序,无疑为国企管理注入了更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条例还鼓励国企管理人员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形成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