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私车公用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管理-《私车公用协议》.docx(2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企业管理-私车公用协议甲方(公司):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鉴于乙方为甲方员工,且拥有自有车辆,并愿意将其车辆用于甲方的工作事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私车公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信息乙方提供的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牌照号码:车辆车架号码:车辆发动机号码:二、使用范围及期限1 .乙方车辆将用于甲方的具体工作业务范围2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三、费用及报销1 .甲方将按照具体的费用计算标准,如每公里补贴金额、每月固定补贴金额等向乙方支付车辆使用费用。2 .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使用记录,包括但不
2、限于行程记录、加油发票、维修保养发票等,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3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完整报销凭证后的具体报销期限,如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报销。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车辆的使用。- 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车辆使用费用。- 对乙方车辆的使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2 .乙方权利与义务-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车辆使用费用。- 保证车辆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行状态,按时进行车辆的保养、维修和年检等。- 遵守交通法规,因私车公用产生的交通违章、事故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应甲方要求,提供车辆使用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五、保险与责任1 .乙方应确保车辆已按照法
3、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等必要的保险。2 .因私车公用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等导致的损失,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的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过错导致的除外。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2 .若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七、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菅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T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4、字):签订日期: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私车公用风险分析一、私车公用的特征“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高管和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在工作时间内,自己驾驶或者同意他人驾驶自己的私家汽车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公司给予支付租赁费或者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的一种经济行为。“私车公用”的常见特征如下:1 .私车公用中的私字,与公字相对应,具有特定的含义。其私,仅指与公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也就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个人;其公,仅指与职工这一特定称呼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可见,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所谓私车公用中的要出法律关系。2 .私车公用中的私车的产权人与实施公用”的行为人主体同一。3 .公用的
5、目的,须是履行职工本人所肩负的职务或者为了完成自己所在单位指派的临时任务,即公用的受益人必须是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4 .私车公用只能出现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职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内容,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条列第十四条的规定,仅对其人身伤害,按照工伤处理。因此,私车公用是劳动合同关系与财产所有权关系交叉所形成的一种事实。两种法律关系的交叉决定了私车公用的法律性质,也形成了处理私车公用肇事后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二、私车公用之涉税风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如公司名下并无登记车辆,却大量
6、列支了很多关于燃油费、过路费等交通费用,若公司被税务稽查,又无车辆租赁合同等相关凭证,则该部分交通费用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需进行纳税调整。对员工而言,将个人车辆用于企业业务,并未和企业签订车辆使用的租赁合同,企业仅是根据实报实销的方式向员工支付了车辆使用的实际开支,但是并未将该部分报销开支作为未对该部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也!各面临相应税务处罚处理。员工的收入代扣f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员工来说,因其合规相关建议如下:1.对登记在股东、高管名下的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建议可选择直接将车辆过户给公司。(1)企业取得车辆可登记为固定资产,每年的折旧额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7、,使企业少交税。(2)车辆发生的燃油费、修理费、保险费等开支可以在税前列支,使企业少交税。(3)个人转让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2.对登记在普通员工名下的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建议可选择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规范私车公用行为,避免涉税风险。具体做法为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企业向员工支付车辆使用租金后,员工所有的车辆作为企业的使用权资产,企业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费可以在税前列支,至于车辆保险费和维修费应视地方政策而定,有些地方明确规定此费用不允许税前抵扣。另员工取得租金收入,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就此租赁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8、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
9、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私车公用之交通事故风险(一)员工在“私车公用”承担主责的赔偿问题1.私车公用”事故造成员工本人人身损失发生交通事故时,职工一方面具有单位的职工身份,另一方面又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所以,职工本人的人身损失,基于其身份又可以从两个方面维护自己的权利。(1)职工本人按工伤的方式处理“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本人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因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害,不管责任大小,就能享受工伤、工亡的相关待遇。如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
10、班虽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职工本人人身损失按交通事故处理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员工一方承担主责或全部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7民终884号案例及其他相关案例,职工本人的人身损失首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范围内
11、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对方车辆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对方车主根据其过错比例向职工本人进行赔偿(员工主责,对方次责,保险赔偿外的员工人身损失,对方车主赔偿比例为30%(3)职工本人损失赔偿竞合问题在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竞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如果私车公用交通望事中发生的职工人身损害,存在他方责任的,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赔付的同时,可以依法向他方请求民事赔偿。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兼得工伤赔付和民事赔偿。2 .私车公用”事故造成职工车辆损害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
12、害,司法实践中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同时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先由对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职工车辆进行理赔,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由对方根据侵权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职工主责应当承担70%赔偿比例,但职工车损保险赔偿后剩余部分,对方车主应赔偿30%),仍有不足的,最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3 .“私车公用造成第三人损失若员工私车公用导致第三人或者第三人车辆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属于对方机动车责任的,由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理赔外剩余损失,由侵权人承担(如职工方是主
13、责,保险理赔外第三人的剩余损失由职工或用人单位共同赔偿70%,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外赔偿后根据具体情形再内部分担或追偿通常情况下,保险理赔后的剩余损失由用人单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有过错的职工主张追偿权。在司法实践中,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确定员工在执行职务中的过错。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能简单的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审判中认定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对重大过失的认定,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等方面来考虑。
14、保险公司和侵权方理赔以外的剩余剩余损失,具体如何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分配存在各案差异。举例如下:(1)员工私车公用事故认定全责,保险公司和侵权方理赔后的剩余损失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2019)湘3130民初2086号追偿权案】龙山县人民法院:原告蔡某系龙山县农业农村局的职员,蔡某因公驾驶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代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原告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对死者家属赔偿32万元后,向被告龙山县农业农村局(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龙山县农业农村局支付原告蔡某在交通事故中对死者刘代文家属赔偿的32万元。(2)员工私车公用事故认定全责,保险公司和侵权方理赔后的剩余损失
15、承担比例用人单位70%,劳动者30%(2015)湘民一初字第569号追偿权案】湘阴县人民法院:被告黄新明系原告湘阴县自来水公司的员工,被告黄新明驾驶其汽车履行职务期间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兰慈仙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新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综合被告黄新明的过失和经济收入,并考虑原告的过错程度,认为应以原告湘阴县自来水公司(用人单位)对案外人兰慈仙实际赔付的30%作为原告可以向被告黄新明(员工)享有追偿的份额为宜。(3)职工私车公用致对向车辆司机死亡,职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和侵权方理赔后的剩余损失承担比例:用人单位承担30%,劳动者70%(2020)黑民再128号冯某军诉牧场追偿权案】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冯某军(劳动者)受牧场(用人单位)委托驾驶私家车执行职务,与对向高某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高某山死亡,摩托车上的张某秋受伤,高某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冯某军(劳动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山(摩托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秋(摩托车乘客)不负事故责任。法院判令由牧场承担冯某军实际赔偿数额的30%,剩余部分由冯某军自行承担。4 .私车公用事故造成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