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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安新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木家具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木工要求GBfT3324-20172表面理化性能(漆膜)耐液性GBfT3324-20173耐湿热GB/T3324-20174耐干热GB/T3324-20175附着力GBfT3324-20176耐磨性GBfT3324-20177抗冲击GBfT3324-20178表面理化性能(软、硬质覆面)耐冷热循环GB/T3324-20179耐干热GB/T3324-201710耐
2、湿热GBfT3324-201711表面耐磨性GBfT3324-201712抗冲击GBfT3324-201713力学性能(柜类)结构和底架强度试验GB/T3324-201714推拉构件结构强度试验GBfT3324-201715推拉构件强度试验GB/T3324-201716稳定性GB3324-201717力学性能(桌类)桌面垂直静载荷试验GBfT3324-201718水平静载荷试验GBfT3324-201719桌面垂直冲击试验GBfT3324-201720桌腿跌落试验GBfT3324-201721稳定性GBfT3324-201722力学性能(椅髡类)座面和椅背静载荷试验GBfT3324-20172
3、3椅腿前向静载荷试验GBfT3324-201724椅腿侧向静载荷试验GB/T3324-201725座面冲击试验GBZT3324-201726跌落试验GBfT3324-201727稳定性GBfT3324-201728力学性能(单层床)床铺面集中静载荷试验GBfT3324-201729床长边静载荷试验GB/T3324-201730床铺面冲击载荷试验GB/T3324-201731结构安全性GBfT3324-201732有害物质限量甲醛释放量GBfT3324-201733重金属含量(可溶性铅)GBfT3324-201734重金属含量(可溶性镉)GBZT3324-201735重金属含量GBfT3324-
4、2017(可溶性格)36重金属含量(可溶性汞)GBfT3324-2017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木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