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研讨发言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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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入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研讨发言材料篇一,共七篇以条例为纲,筑牢责任防战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关乎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福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和有力的约束。深入学习并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对于我们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条例就如同一把精准的尺子,衡量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举一动。它详细规定了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和处分标准,使我们在工作中有了清晰的遵循。例如,在政治纪律方面,严禁

2、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心向红旗”,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决策部署。廉洁纪律更是条例中的关键一环。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某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奢侈消费,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必须“洁身自好”,坚决抵制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做到“两袖清风”。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工作纪律方面,条例强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贲、忠于职守。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敷衍了事”,未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

3、导致项目上马后出现严重亏损,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一丝不苟”地对待每一个决策和任务,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高效有序。“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更重要的是“未雨绸缪”,提前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我们要以条例为镜,经常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学习条例,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大家深刻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

4、力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篇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首先要修身律己,学习并贯彻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回顾历史,我们看到许多因官员腐败而导致国家衰败的例子。如今,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某些管理人员在人事任免中任人唯亲,破坏了企业的人才选拔机制;有的在市场营销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我们要追求高尚的品德和操守,不为虚名浮利所动。要时刻牢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沉舟侧畔千帆过,

5、病树前头万木春。”虽然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但只要我们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创新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就一定能够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荀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让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有企业的繁荣发展不懈努力!谢谢大家!篇三近期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感触颇深。在国有经济发展的征程中,条例犹如一把尚方宝剑”,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披荆斩棘。“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回顾过往诸多案例,如曾经的某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忘记初心,背离使命

6、,利用职务之便,大搞权钱交易,通过低估国有资产、暗箱操作等手段,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操守,更是对国家和人民的背叛,最终该负责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时刻警醒着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是为了推动企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绝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正如“鱼为诱饵吞钩,鸟为枇谷落网“,一旦被利益诱惑,突破底线,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竖越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它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违规处分标准,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各个方面织就了一张严密的“纪律

7、之网每一条规定都犹如“紧箍咒”,时刻提醒着我们要坚守正道、廉洁奉公。“堤溃蚁穴,气泄针芒”,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哪怕是微小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如蚁穴般逐渐侵蚀国有企业的根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以条例为镜,审视自己的行为,做到“吾日三省吾身“,防微杜渐,将违规违纪的念头扼杀在萌芽状态。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牢记条例的要求,把它作为行为的“指南针和定盘星”,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以“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高尚品格,全身心投入到国有企业的发展建设中,为国有企业的蓬勃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确保国有资产在我们的守护下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保值增值。篇四2024年5月21日,国

8、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I.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囹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

9、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3、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通.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4、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5.左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10、基本原则、职贵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

11、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

12、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条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9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条例第10条明确了单位违

13、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国:(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

14、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

15、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

16、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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