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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9篇学习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研讨交流发言梃纲及心得体会第1篇,共9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通过对这一条例的认真学习和深入思考,我对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一、条例为国有企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条例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和处分标准。这使得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了明确的行为指南,知道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例如,在政治纪律方面,严禁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在廉洁
2、纪律方面,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这些明确的规定,有助于减少管理工作中的模糊地带,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二、条例强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与担当国有企业肩负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则是实现这一使命的关键力量。条例通过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比如,对于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因失职、渎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将给予严厉的处分。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谨慎行事,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和后果,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企业的发展负责,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三、学习条例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治理水平一
3、个企业的治理水平直接影响其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条例的实施,为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治理结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企业可以依据条例的要求,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同时,通过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氛围,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某国有企业通过开展条例学习活动,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了一些违规行为,有效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四、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条例学习条例的目的在于应用,在于将其精神实质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企业
4、发展的需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下属员工的教育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在廉洁自律方面,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产以律己,担当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通过深入学习和思考,我对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对待工作。条例犹如一座灯塔,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让我们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中能够“明辨是非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要“旗帜鲜明
5、地维护党的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不能“阳奉阴违口是心非只有政治立场坚定,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廉洁纪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我们要“清正廉洁“一尘不染”,坚决杜绝“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在面对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时,要保持“定力如山”,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敷衍了事“得过且过每一个决策、每一项工作都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深思熟虑精益求精“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更重要的是“未雨绸缪”,提前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我们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提高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条例
6、的各项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以律己”,以条例为准则,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行为,努力做到“尽善尽美同时,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身边的同事共同遵守条例,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良好环境,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贡献自己的力量。研讨交流材料、心得感悟第4篇以条例为鉴,守国企清风“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无疑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准绳与规矩。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而管理人员的行为更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内容详尽、规定明确,犹如一面清晰的镜子,让我们能够审视自身行为的
7、得失。其中对于各类违规行为的明确界定和相应的处分措施,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应以条例为镜,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8、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
9、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董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
10、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随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
11、。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
12、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第7篇近日潜心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感受颇深、收获良多,如醍醐灌顶,为我的工作和责任认知带来深刻启
13、示。“居安思危”,在国有企业发展的征程中,我们时刻面临着各种风险与挑战。个别管理人员因私欲膨胀、道德沦丧,做出违背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致使国有资产受损、企业形象蒙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恰似“定海神针”,为国有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有力地约束了管理人员的行为,让那些心怀不轨者望而却步。通过学习该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它是防微杜渐”的有力武器。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犹如一张严密的“法网”,让任何违规行为都无处遣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时刻以条例为“镜鉴”,审视自己的行为,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任重道远”,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肩负着国有资
14、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条例“铭记于心”,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做到廉洁奉公、兢兢业业。以“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确保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合规,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添诚加瓦。我坚信,只要我们全体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能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我们的国有企业定能“乘风破浪”,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稳健前行,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研讨材料第8篇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社会稳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举止
15、划定了清晰的红线,也为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条例中的每一项规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哪怕是看似微不足遒的细节,都可能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比如,在组织纪律方面,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在人事任免问题上独断专行,不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人才流失严重。这充分说明了遵守组织纪律的重要性,任何个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必须遵循集体决策的原则。在廉洁纪律方面,条例更是“利剑高悬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账目,套取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要时刻保持警惕,坚决杜绝“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的行为,做到“两袖清风”,坚守廉洁底线。工作纪律是确保国有企业高效运转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工作“马马虎虎”,对待任务“得过且过”,导致企业效率低下,竞争力不足。例如,某国有企业的市场营销负责人,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未能及时调整营销策略,使得企业产品市场份额不断萎缩。这提醒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待工作,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带动身边的员工共同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