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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市XX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区XX街道办、XX街道办、XX街道办、XX镇、XX镇、XX旗、XX镇、XX镇、XX镇、XX镇、XX旗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督促、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二)负责建筑垃圾
2、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四)对各镇办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比,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全区违反XX市XX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并按照职能实施处罚。第五条各镇办在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处置,办理处置手续
3、;(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自行清理辖区内乱倒的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警告。(六)承办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第六条区环保、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办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扬尘状况监测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选址、建设的环境评价工作,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行状况进行环境监测。(二)市公安局X
4、X分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及抛洒行为。依托电子警察和路面警力,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抛酒、涉牌涉证、违法违禁限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跨境非法转运、倾倒垃圾车辆依法查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与城管、交通、环保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负责查处区域外跨境、应急突发和重大建筑垃圾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置暴力抗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符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并对无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无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违法运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处罚;负责对各路域范围内非法倾倒垃圾行为加强巡查监管,查处建筑垃圾运输污染公路、超
5、限运输行为并出具调登报告,严控非法运输建筑垃圾。(四)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区林业局):负责查处政府预留地、待建地违法堆放、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积极配合开展非法转运、倾倒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活动。对垃圾非法倾倒地进行勘查界定,为案件查办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撑;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综合考虑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完善环卫设施体系,确保建筑垃圾消纳场布局科学合理,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查处因倾倒建筑垃圾破坏、污染林地环境的现象并出具调查报告;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涉及的林地使用审批事项。(五)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处理倾倒垃圾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现象并出具调查报告;负责杳处农田、耕地农村空闲地违法
6、倾倒垃圾废弃物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督促有关责任者倾倒垃圾废弃物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区水务局: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做好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拆除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向河道、水库等管辖职责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七)区发改局(物价局):对本暂行管理办法中主管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监测报告等造成损失的进行依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八)区财政局:做好建筑垃圾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提供城管、环保、交通、公安、水务、农业农村、镇办等单位调查、取证、评估建筑垃圾违规违法行为所需费用。兑现奖励资金。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
7、”,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造成抛撒等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清除责任和费用。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建设施工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将其运至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的堆放、处置场所的,由处置场(企业)对外公示收费名目按标准收费,公示的收费标准在区发改局登记备案。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外运量按下列标准计算:(一)整体拆除工程:
8、1.土木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X0.3922.砖混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X0.45(预制板)砖混结构一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X.0.462(现浇板)(二)部分拆除工程:按2001版修缮定额执行(三)工地开挖土方、沟槽、基坑余土外运量(m3)=图纸挖方量-图纸回填土方量X1.22o第十条建设或拆迁单位在申请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而开工的,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限期停工,工地产生
9、的建筑垃圾不准运离施工现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得与之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一)未经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挪用环卫设施的;(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未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第十二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实行封闭施工;(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并负责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第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第十
10、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容貌监督员对施工单位清运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容貌监督员由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培训上岗。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一年内连续两次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单位的车辆和陨意弃置建筑垃圾的,由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取消该工程项目评选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誉档案。第十六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一)车辆户籍台帐;(二)车辆行驶证、养路费复印件、车辆牌照、营运证齐全;(三)驾驶人员驾驶执照、培训合格证(运输建筑垃圾相关法规培训)。第十七条建筑垃
11、圾运输队伍应逐步实行公司化运作,集约化经营。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自受理运输单位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书。(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统一标准,达到完全密闭要求,确保清运途中无他撒、扬尘;(二)车队车辆总核定载重吨位在100吨以上。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审:(一)单车在一个年度内有二次以上违反办法规定的;(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在一个年度内有3台以上(含3台)车辆因违反办法规定不能通过年审的,取消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费质。第十九条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在运输前持运输
12、合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发证单位应在受理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后,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一次准运证,工地转移交旧证换新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过程中放置于驾驶室挡风玻璃上,随时接受检查。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二)装载适量(不准超过车箱冒尖),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驶离现场时的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五)随车携带建筑
13、垃圾准运证;(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第二十一条XX市公安局XX分局交警大队依照法律法规,在城市各出入口设岗检查,依法查扣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并移交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处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方可处置,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每月将许可情况汇总送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
14、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报应当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无出土)备案项目1 .处置申请审批表(需加盖公章);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介绍信原件;5 .建设工程项目批复复印件;6 .申请单位无建筑垃圾外运处置的承诺书;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新建工程项目1 .处置申请审批表(需加盖公章
15、);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介绍信原件;5 .建设工程项目批复复印件;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7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中标合同或处置协议复印件;8 .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的接受证明原件;9 .运输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证件复印件;10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三)新建全装修住宅项目1 .申请表;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 .施工单位中标合同复印件;5 .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装潢垃圾有偿服务协议书原件,收费发票及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四)装修(拆卸)工程项目1 .处置申请审批表(需加盖公章);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中标合同或处置协议复印件;5 .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的接受证明原件;6 .运输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证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书应当注明以下事项:(一)建设单位;(二)工程名称;(三)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