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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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G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的通知衢应急(2024)37号局机关各处室(执法队、中心):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衢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5月22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应急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一章监督检查第一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指派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依法通过行政执法文书、拍照、录像、录音、监控等形

2、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对有关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妥善管理。第二条监督检查前,执法人员应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准备好监督检查所需要的执法车辆、录像、照相、录音、检测工具仪器、防护等装备。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推行“说理式”执法、有礼”执法,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援助,将眼务寓于执法之中,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建设。第三条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垂,推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杳+总结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工作模式。在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应主

3、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杳的法律依据,检饵的F1.的、内容和方式,并向被检杳单位明确提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同时,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第四条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现场检告方案逐项检修,如发现涉及检杳内容以外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同时纳入检杳范围。第五条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总结会。由执法人员(专家)讲解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就整改措施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向企业告知现场检杳记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者贲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听取被检查对象对执法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等的陈述申辩;企业对执法文书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

4、单位的负奏人签字确认,并向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当场交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邀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字证明。第六条对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并出具相关文书:1.当场予以改正:2 .责令限期改正、费令限期达到要求;3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设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6 .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置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

5、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时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因监官检查收集证据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出具抽样取证凭证,进行抽样取证。第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人员所在处室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九条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出具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拒

6、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网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自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出具整改发查意见书,由被复饵单位和复杳人员答名后存档。第十二条查封(扣押)、没收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销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置。第十三条市应急管理局各处室(执法队、中心)负责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执法单位负贲对被

7、委托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应急管理局应与受委托执法单位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委托协议和委托依据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受委托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应严格遵照执行市应急管理局各项行政执法规程、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章事故调查第十四条根据市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牵头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行。第十五条事故调杳根据生产安生事故报告和调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宜.接利害关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

8、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告。市应急管理局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为分管执法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和执法队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人员。必要时,可安排其他人员一起参加。牵头人员应及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查组,并起草成立事故调杳组的通知。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组长由市政府指定,由市政府授权、委托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的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作调合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分工协作开展事故调杳工作。第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实行回避制度,事故调查组人员与当事人有宜接利害关系主动申请回避的,以及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的,

9、由事故调查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审查决定是否回避。事故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依法决定回避的,应当及时委派其他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报告事故调查组组长。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在事故调查期间代表本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贲。确需请假或中途变更人员的,应当事先向事故调杳组组长书面报告,并征得事故调查组组长的同意。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人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现场勘验时,应当保持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对其原始状态进行拍照和录像,并做

10、好现场标志O第二十一条事故勘脸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检测检验的,事故调位组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两名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检测检验。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组织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可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具体由执法队负贲。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杳组组长应当及时召开事故调查组会议,审议事故调杏报告。审议通过后,事故调查组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事故调查组人员对事故报告认定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贡任分析和提出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贡任人员处理意见等具体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杳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奁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正式上报市政

11、府前,市应急管理局可以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向有关部门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通报事故调杳报告认定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听取被通报单位意见。被通报单位提出的意见有确凿证据和理由、确有必要补充调查的,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通报相关调查组成员单位。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杳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杳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查的,事故调位期限从具备现场勘查条件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市应急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市政府批复之I起15日内,将批豆送交

12、事故货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第二十七条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按照批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贲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贲任追究情况报告市政府。第三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八条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市应急管理局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行政逑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13、依据,以及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夏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听取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陈述和辩解,制作调杳询问笔录,并规范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逑法行为及主要证据、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第三十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通过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报告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货人,并在5日内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十一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

14、表,经局办案处室(单位)审核、局分管执法负贲人审批后方可立案。在监督检查或事故现场等特殊情况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可征得局分管负责人口头同意立案后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在5日内补填立案审批表o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第之日起5H内立案.第三十二条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屈于本部门管辖范围;(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在法定追窕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三条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教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当由两名承办人填写姓名、

15、执法证件编号并签署意见和时间。第三十四条立案后,由局办案处室(单位)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进行询问和开展必要的勘验检查、取证、鉴定等工作时,须相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室泉、勘验笔象、抽样I仅证凭证和鉴定委托书等行政执法文书。第三十五条有关笔录必须由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等当场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做笔录、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第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并由其他在场人员签名予以证明。第三十六条案件调杳终结后,办案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填写案件审查呈报表,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局分管执法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七条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填报处罚告知审批表,经办案处室(单位负贲人、局政策法规处审核,报局分管执法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达回执O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免核,并制作书面答复意见。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认为需要变更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批。第三十九条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杳结果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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