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篇汇编有关围绕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研讨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8篇汇编有关围绕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研讨材料).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8篇汇编有关围绕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研讨材料)第一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材料践行条例,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今天我们聚集在此,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一是要明确条例对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引导作用。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而条例为创新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比如,某国有企业过去因管理僵化,对创新失败的容忍度低,导致员工不敢尝试新的业务模式和技术应用。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鼓励管理人员勇于创新。二是要深入理解条例对保障创新资源合理分配的规范作用。在创新过程中,资源的合理配置至关重要。条例能够防止资源被滥用或错配,确保
2、创新项目得到应有的支持。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由于部分管理人员违规操作,将大量研发资金挪作他用,致使重要的创新项目停滞不前。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
3、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贵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
5、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
6、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第六篇2024年传达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材料及心得感悟制度之力,规矩之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自古以来人们对制度规矩的理解,也是我们今天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初心。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形成有力的制度之力,塑造规矩之魂。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理解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形象,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因此,我们要以条例为准则,严于律己,做到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在学习过程中,我想到了一个成语,那就是“铁面无私o这个词语用来形容我们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再恰当不过。在执行条
7、例时,我们必须要有铁面无私的精神,不畏强权,不徇私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使条例的执行落到实处。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同样适用于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我们要以清廉为本,用好手中的权力,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学习条例,我更深刻地理解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使命。我们要以条例为镜,明察秋毫;以条例为尺,衡量得失;以条例为规,规范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最后,我想引用一句古诗:”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条例的道路是漫长的,但我们要有上下求索的精神,不断
8、提升自我,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行动指南,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底线,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践行条例的要求,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第七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研讨发言以律为镜,正己修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如同一面清晰的镜子,照亮了我们前行的道路,规范着我们的行为,指引着我们不断自我完善和提升。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
9、当遵守的纪律和规范,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正如“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只有明确了行为的准则和边界,才能确保国有企业的运行在合法、合规、合理的轨道上。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其对于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坚定的意志和廉洁的品质,不为外界的诱惑所动摇。条例中的各项规定,犹如一道道坚固的防线,抵御着腐败现象的侵蚀,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条例也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位卑未敢忘忧国“,无论身处何种岗位,都应当心怀企业的发展大局,积极履行职责,为国有企业的繁荣贡献力
10、量。不能因为个人的私利而损害企业的利益,不能因为一时的懈怠而影响企业的发展进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条例只是一个开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将条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第八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材料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上一堂党课,主要内容是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
11、义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贲和权限不断扩大,面临的诱惑也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我们党制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2、处分种类: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
12、、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3、违法违纪行为: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4、处分程序: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确保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三、如何贯彻落实条例1、加强学习宣传:国有企业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2、严格执行条例: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违法违纪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3、强化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4、推进制度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同志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党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法规。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条例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为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