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感悟(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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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度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感悟(八篇)研讨交流材料第一篇明钱高悬,清风两祜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部法规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它不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明镜,更是我们清风两袖、廉洁从业的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犹如一面高悬的明镜,时刻提醒我们审视自己的行为,坚守道德底线,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让我想起了明代的官员于谦,他在石灰吟一诗中写道:“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这正是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精神风貌,不畏艰难,坚守清白,为人民、为企业谋福利。在学习条例

2、的过程中,我对其中关于廉洁从业的规定尤为印象深刻。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让我想起了清朝官员张伯行的典故,他任江苏巡抚时,为杜绝送礼行贿之风,特意在府衙门上书写了一副对联:“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毫一厘,民之脂膏。”这正体现了条例所倡导的廉洁从业精神,我们应以张伯行为榜样,严于律己,清廉自守。此外,条例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体现了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这让我想起了韩非子中的一句话:“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地位高低,只要违反了规定,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不仅是对违规者的惩戒,也是对其他管理人员的警示,提醒我们

3、时刻保持敬畏之心,遵守法规制度。通过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操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让我们以条例为镜,明镜高悬,清风两袖,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研讨材料、心得体会第二篇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健康稳定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质量。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我们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下是我们的学习心得与研讨。一、条例学习的重要意义学习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升法律素养、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途径。正如古人所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条例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

4、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深入理解条例的核心要义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强调了廉洁从业、诚实守信的原则。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也是对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学习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公生明,廉生威”的内涵,只有做到公正无私、廉洁自律,才能树立起管理人员的威信,赢得员工的信任和尊重。三、遵守条例规定,防范风险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分标准,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防范各种风险。正如古人所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要通

5、过合法合规的手段获取利益,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四、以条例为镜,正己修身条例不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更是我们修身正己的镜子。通过对照条例,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从而及时纠正、不断完善。正如古人所云:“吾日三省吾身“,我们要时刻反思自己的行为,确保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五、结语通过对条例的学习研讨,我们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我们将以条例为行动指南,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规范自身行为,为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到公正无私、廉洁自律。同时,我们也将积

6、极引导员工遵守条例规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总之,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必修课。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为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研讨交流材料、心得感悟第三篇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

7、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叙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

8、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施“处分”的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笳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

9、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梳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处分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期间进行了直接引用,具体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5、撤职(24个月);6、开除。政务处分和

10、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本质上都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文的追责,实施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区别主要在于作出机关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企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贵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具体化为违反思想政治要求、违反治理决策程序、以权谋私等类型共计53项违法情形(详见附件)。同时,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次被强调的重点要求,例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及国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所列明的

11、“十不准行为等,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8种情形,并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此外,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类型的复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责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反公司法导致的民商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因违反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处分条例而导致的行政处分;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

12、规定而导致的纪律处分;如为中共党员,同时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约束;违反国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查处分以及复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贵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

13、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理机制。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细化了申诉的具体程序,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

14、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五、总结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国企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点,处分条例明确国企人员履职的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将当前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原先的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逐渐扩展至因国企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职而对企业内部治理产生影响,为建立健全国企人员监督制约机制指明了方向。心得体会交流发言材料第四篇制度之力,规矩之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自古以来人们对制度规矩的理解,也是我们今天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初心。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形成有力的制度之力,塑

15、造规矩之魂。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理解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形象,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因此,我们要以条例为准则,严于律己,做到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在学习过程中,我想到了一个成语,那就是“铁面无私o这个词语用来形容我们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再恰当不过。在执行条例时,我们必须要有铁面无私的精神,不畏强权,不徇私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使条例的执行落到实处。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同样适用于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我们要以清廉为本,用好手中的权力,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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