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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在全校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氛围,培养广大师生节约习惯,切实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提倡文明用餐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把制止餐饮浪费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倡导节俭行为的监督,强化对全校师生的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校园氛围。二、领导机构学校食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编制餐饮节约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激励机
2、制、奖惩制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三、工作内容各学院、各部门要积极行动,周密安排,动员全校师生共同参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使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理念深入人心,确保行动取得实效。(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浪费可耻节俭光荣”的浓厚氛围。各学院、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子屏、宣传展板等媒体和工具,通过政策宣传、新闻报道、张贴海报、发布发放倡议书、滚动标语、曝光不文明用餐行为等方式,大力提倡以“光盘”为荣,“剩宴”为耻的文明用餐理念。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作用,广泛开展“节约粮食,禁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学生成
3、立以节俭节约、低碳绿色等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社团,组织学生志愿者担任校内“文明就餐监督员”,营造节俭节约的良好氛围。后勤保障处要鼓励餐饮服务企业培育节约型企业文化,加强员工培训,引导全校师生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落实节约用餐行动。(二)将节俭节约教育纳入思政课课程,增强师生节约意识。各学院、各部门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将节俭教育融入思政课课程,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培养师生节俭节约意识和行为习惯。结合“10.16世界粮食日”,集中开展节约粮食专题宣传月活动,举办主题班(队)会活动,弘扬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师生以“光盘”为荣,杜绝“舌尖上的浪费”。组织开展节俭节约社会调查、课题研究、志愿服务,强化节
4、约意识。(S)加强食堂精细化管理,有效减少浪费。强化食堂员工节约意识教育培训,从食堂原材料采购、验收、仓储到食品加工各个环节,减少浪费。加强食品原材料采购、仓储管理和督查,有效防止食品采购过多和存储时间长而腐烂变质造成浪费;规范食品原材料初加工流程,提高食品原材料初加工利用率;改进烹饪工艺,提高菜肴加工质量,增强饭菜色香味品质和口感,减少因菜肴口感、质量问题带来的浪费;周末、节假日根据就餐人数和不同时段就餐规律,优化供餐模式,采取小锅快炒、勤备少炒,控制备餐量;在学校大型活动和相关考试时,提前做好预案,增加备餐量。食堂面条、水饺等风味窗口推出大、小份配餐供应,满足不同食量学生个性化需求。(四)
5、加强食堂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后勤保障处要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主体责任,增强勤俭节约意识,加强对在校餐饮服务企业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饮营养搭配、膳食平衡和食品安全卫生,推动建立科学、绿色供餐服务体系;督促餐饮企业加强餐饮创新,改进菜肴品质,丰富菜肴品种,满足师生多样化餐饮需求。发挥学生志愿者和学生伙管会作用,设置“文明就餐监督员”,加强食堂文明督察和“光盘”引导,提醒广大同学摒弃“好面子、讲排场”陋习,树立正确的用餐观念。(五)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长效机制。加强餐饮浪费重点环节整治和检查,建立餐饮浪费行为与单位、个人考核相结合监督机制。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开启餐饮浪费智慧监管,建立制止餐饮
6、浪费行为的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激励餐饮服务企业减少餐饮加工过程中的浪费。探索制定节约用餐标准,加强盒饭、套餐等模式化供餐,以高标准提高制止餐饮浪费行动实效。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厉行勤俭节约,制止餐饮浪费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各学院、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内容,切实加强对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行动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达到预期目的。(二)强化党政带头。各学院、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带头贯彻落实重要指示精神,做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模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方式,示范带动“光盘行动”,在养
7、成自身节约习惯的同时,带动督促家庭成员,形成良好家教家风。(三)加强检查监督。各学院、各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工作成效评估,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明察暗访,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学校纪委办要不定期通报餐饮浪费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确定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确定程序,根据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用于我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过程确定招标代理单位阶段的工作,包含基本建设活动中的建筑工程项目、材料、设备的招标。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8、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代理单位信誉档案,认真总结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切实维护学校的利益。第三条确定招标代理单位必须经过征集招标代理单位,调查了解招标代理单位,征求意见,确定委托及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四个阶段。第四条征集招标代理单位阶段工作:由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性质、特点公开向社会征集有意代理招标项目的代理单位;并对代理单位资质、人员水平、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确定初步名单。第五条考察招标代理单位阶段工作:由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初步名单中的招标代理单位的信誉,有无违纪、违规或其他不正常的情况,确定侯选名单或根据
9、投标情况排序。第六条确定委托及签订招标代理合同阶段工作:由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将征求的意见或根据投标情况排序的候选名单报学校审定后,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实施建设工程招标阶段的工作。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大学本科生课务管理办法为认真执行大学学分管理规定,规范与学生相关的课务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选课退课第一条保有学籍或经学校批准具有试读资格的学生方可参加选课。第二条学生选课前应仔细阅读本专业培养方案、学期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在专业教师指导下,以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学分数为基准,根据已修读课程情况、学习能力
10、等,适当多选或者少选课程。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先修课程通过后才能选读后修课程。第三条选课优先满足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学生。第四条必修课一般不得退课。如学生申请退掉某门必修课并用其它必修课替代,须在选课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部(学院)审核、教学事务部批准后方可退课。选修课选课之后允许试听两周,试听期内可退课和补选课。试听期结束后,学生确定的选课记录将作为收取学分学费的依据。第五条选修课开课人数由学校根据课程建设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15人。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课程不开课,学生改选其它课程修读。第六条学生选课、退课须自行登录教学事务部的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操作。
11、学生有义务保管好个人的用户名和密码。以学生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被视为学生本人意愿的表达。第二章课程考核第七条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进行课程综合考核并评定总评成绩。一门课程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则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第八条必修理论课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生在下一学期初开学时可参加一次免费补考。选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不设补考,选修课不及格的学生另选课或重修,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的学生须重修。第九条学生因生病、考试冲突等正当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须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向所在学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部(学院)
12、审批并通知任课教师,并在考试前报教学事务部备案。缓考学生在下一学期初与补考学生同步进行考试,其成绩视同期末考试成绩。因任何原因不能参加缓考考试的,则须重修。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按旷考论处,成绩单上记载为“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成绩无效,成绩单上相应记载为“违纪”或“作弊”。考试旷考、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一)上课出勤检查中缺勤次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的。(二)缺交作业量达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超过任课教师规定时间期限或未按任课教师规定的办法提交作业者,按缺交作业论处。(三)课内实验未达要求。任课教
13、师在正常考核前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交教学事务部和学生所在学部(学院)各一份,由学部(学院)通知学生。相关学生考试成绩记载为“取消二上述被取消正考资格的学生,属旷课的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属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的,必须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所在学部(学院)审批同意,报教学事务部备案,方可给予补考。第十二条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校医院出具证明,体育部批准并报教学事务部备案后改上体育保健课,记载成绩时注明“保健”。第十三条考生参加考试须按该项考试的规定携带相应证件。参加国家、省级考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和考试准考证;参加本校课程期末考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
14、补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以及补考准考证。证件丢失者,需到相关部门补办,或根据该项考试的要求开具相应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第十四条考生参加考试须按考试要求时间进入考场。校内课程考试的入场时间为考前10分钟。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闲谈。第十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供身份查验。第十六条除开卷考试时可将教师指定的书籍或资料带入考座外,其它考试中,考生须将手机、电子表、书籍资料、演算纸及电子媒体设备(除听力考试中必须使用的耳机外)
15、等集中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地点,不得带入考座。考生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视为作弊。第十七条考试期间考生间不得自行互借文具和计算器。有特殊情况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借用。第十八条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尊重监考人员工作,如有扰乱考场或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考生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收卷过程保持安静,不得相互交谈。待监考人员清点完试卷宣布离场,考生才能离开,否则缺卷者按“旷考”记载。第二十条学生应诚信考试,学校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一律严格按国家和我校考试
16、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校内考试按以下依据认定违规行为性质,国家和省级考试按相关考试要求进行认定:1、 违纪行为:(1) 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未在指定的考座参加考试;(2) 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3)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手机、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座但未使用;(4)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6) 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干扰监考人员工作;(7)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8) 恶意污损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2、 一般作弊行为:(1) 使用手机的存储功能,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