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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传达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材料第1篇,共7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稿近日,我深入研读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条例的出台,不仅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也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以下是我对条例的几点学习心得。一、以德为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条例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这让我想起了论语中的一句话:“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将道德放在首位,用德行来引导和影响他人。同时,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始终保
2、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二、依法治企,强化法治思维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企。这让我想起了古代的法治思想,如管子明法解中所言:“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同时,要注重实践能炼,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我们提供了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信念,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第2篇在集体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讲话提纲坚守取责,推动企业嵩质量发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规范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通过认真学习这一条例,我对自身的职责和使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条例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的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其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划出了红线、底线,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体现。从内容上看,条例涵盖了丰富的方面,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无论是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还是在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在经营决策中,禁止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做出重大决策;在财务管理上,严禁私分国有资产。这为我们在工作中提供了详细的指导,避免了因
4、无知或疏忽而导致的违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以条例为指引,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于为企业和职工谋利益。同时,要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例如,在物资采购工作中,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此外,要将条例的学习与企业的文化建设相结合。通过宣传教育,让全体员工了解条例的内容和意义,形成人人遵守纪律、人人监督违规行为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条例的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工作的行动指南,我们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第3篇
5、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材料在国有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这一条例的深入研究,我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清晰洞察条例的规范作用。条例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边界和规范,犹如一座灯塔,指引着前行的方向。比如,在人事任免方面,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任人唯亲。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在干部选拔中,主要领导凭个人喜好提拔亲信,导致内部人心涣散,工作效率低下。条例的出台有效地遏制了这种不正之风,确保了人才选拔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二是准确把握条例的约束力度。条例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分措施严厉且具体,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在财务管理领域,严禁虚
6、报账目、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某国有企业的会计,为了谋取私利,虚报财务数据,被发现后受到了应有的处分。这充分体现了条例的严肃性,任何试图触碰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三是深刻领会条例的引导价值。条例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依据,更是对正确行为的引导。它鼓励管理人员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为企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一要深入学习,揩条例的内容学深悟透。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对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二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工作中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三要监督落实,积极参与企业内部的监督工作。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确保条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国有企业管理人
7、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法规,我们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4篇深入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体会学条例,扰廉法从业之基“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这句古诗所表达的坚定信念和无畏精神,恰如其分地映照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追求。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无疑为我们坚守这份清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学习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管理人员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天下兴亡,匹夫有贲“,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8、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条例中的各项条款,犹如一道道紧箍咒,时刻提醒着我们要谨言慎行、廉洁奉公。“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和贯彻条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我们要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第6篇关于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心得体会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
9、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
10、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旅“处分”的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费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
11、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榛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处分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期间进行了直接引用,具体为:1.警告(6
12、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5、撤职(24个月);6、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本质上都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文的追责,实施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区别主要在于作出机关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企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具体化为违反思想政治要求、违反治理决策程序、以权谋私等类型共计53项违法情形(详见附件)。同时,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次被强调的重点要求,例如“领导
13、人员廉洁从业”要求、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及国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所列明的“十不准行为等,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8种情形,并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此外,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贲任承担类型的复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责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反公司法导致的民商
14、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因违反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处分条例而导致的行政处分;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而导致的纪律处分;如为中共党员,同时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约束;违反国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查处分以及复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贵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并向有管理权限的
15、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理机制。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夏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细化了申诉的具体程序,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五、总结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国企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点,处分条例明确国企人员履职的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将当前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原先的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逐渐扩展至因国企人员未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