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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药剂科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库管理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管理及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并参加年度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
2、标并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院要求在纪委和监审部门监督下与供货单位签定年度购销协议、质量保证协议、诚信经营协议、廉洁协议。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参加湖南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目录采购药品,严格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差价销售,按照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医院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患者公布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执行的结果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五、对于年度药品集中招标未覆盖到的临床紧缺、必须的小品种药品采购员必须按照上级药品
3、集中招标负责部门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应的备案采购工作,经同意后才可进行采购。六、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根据省级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依次审核同意方可采购,药品的仓储应有一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需要。七、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书进行严格审验,审验合格方可对药品验收入库。八、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九、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或参加药品集中招标投标并作为中标方但拒不履行中标结果的供货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招标采购负责部门汇报以便规范和监督其违约行为,保障正常采购行为的进行。十、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十一、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十二、药剂科采购人员、库房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各司其职,在药剂科主任的领导下抓好质量关和入出库管理关,保证账务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