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全文+【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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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1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含经营企业

2、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经营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范是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章服务方式和区域第四条巡游车为乘客提供的服务方式包括扬手招车服务、站点服务、包车服务、电召和网络预约服务等。巡游车应当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载客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的,仅可通过电召和网络预约服务方式搭载目的地为许可经营区域的乘客返程。第五条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可以不是乘客本人)预约请求,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3、网约车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成都市行政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客流集散地,网约车只能在指定区域等待预约乘客,不得在其他区域候客、揽客。第三章车辆、专用设施服务标识第六条车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二)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七座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巡游车)或者“预约出租客运”(网约车);(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六个月;(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

4、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当具有录音、图像和视频采集等功能,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五)车柄卫星定位装置等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配备应急警示标志牌以及2公斤相应的灭火器材。(七)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营运年限达到5年时,应退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八)巡游车应当统一设置本市规定的巡游车专用标志和顶灯、营运状态标志、计程计价设备等专用设施设备。车辆退出营运时,巡游车经营者必须将车辆颜色更改为非巡游车专用色,同时将车辆的巡游车专用设施及标志

5、、标记予以清除并办理退出营运的相关手续;(九)网约车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车专用标识和专用设施;(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车辆车容车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身漆色无色差,各部位无破损、无脱落、无积垢、无花脸;(二)车前后内外照明灯齐全,功能完好;(三)轮胎盖齐全完好;(四)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洁净明亮、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玻璃刮水器功能完好;(五)随时保持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车厢内不得放置与营运无关的物品。至少每1个月对车辆内部进行一次清洗;(六)仪表完好;(七)遮阳板、化妆镜、顶棚齐全完好;(八)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

6、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九)空调、音响、视频等设施设备可按乘客意愿开关;(+)座套、脚垫齐全、无破损,保持整洁;(十一)行李厢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三分之二;(十二)车内外不得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十三)车内不得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不得遮挡录音录像设备和服务标识。第八条车辆专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与摄像、录音设备联动。具备车辆定位、轨迹查询、语音播报以及数据保存和上传等功能。鼓励安装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等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功能的车载监控设备。乘客上下车语音播报内容未经

7、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二)应急报警装置与具有摄像、录音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实现联动;()无障碍客运出租汽车升降机、厢门搭扣等专用装置功能正常、轮椅、拐杖安放空间充足,固定牢靠无松动;(四)巡游车顶灯应与“空车”、“电召”、“停运”等营运状态标志联动,夜间应有照明。顶灯应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和经营企业简称及经营权号(自编号);1.ED屏显示清晰、无蓝屏、无错字乱码;(五)巡游车计程计价设备安装位置应方便乘客查看;数字显示清晰;铅封有效并定期检验;机打发票打印完整、清晰,打印内容应包含计费时间、里程、车辆牌照号、驾驶员服务证号、经营企业服务监督电话

8、等信息,并冠经营企业名称印章,鼓励优先使用电子发票;(六)巡游车电子支付、刷卡支付等设备功能正常、有效;(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车辆服务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巡游车车身符合成都市巡游车专用颜色和喷涂式样;(二)巡游车车身应当规范喷涂、张贴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识、经营企业简称、车辆经营权号(自编号)以及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便于乘客识别;(三)巡游车标价签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张贴;(四)巡游车服务标签(禁烟标志)规范张贴在车内指定位置;(五)巡游车服务监督卡应为当班运营驾驶员信息。纸质服务监督卡应面向乘客摆放在仪表台右侧;鼓励使用电子服务监督卡,电子服

9、务监督卡显示清晰、信息准确:(六)网约车应当在服务平台(APP)显著位置显示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证件信息;(七)无障碍客运出租汽车应设有专用标志。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巡游车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取得我市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二)具备取得我市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并办理了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三)具备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四)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巡游车企业经营规模应达到300辆及以上,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及场地,办公场所及场地应为经营企业自有或者已签订两年以上的租赁使用合同。其他区(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巡游车企业经营规模及与规模相

10、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场地。鼓励经营者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实现集约化发展;(五)设置与其运营服务相适应的运营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统计、投诉处理等专(兼)职管理机构或者岗位,并配备与其运营规模匹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六)具备有车辆监控和应急报警等功能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取得我市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二)具备取得我市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三)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及场地;(四)设置与其运营服务相适应的运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专(兼)职管理机构或者岗位,并按相关规定配备与其

11、运营规模匹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五)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稳定、可靠,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具备车辆监控和应急报警等功能;(六)网络服务平台(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一致。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建立下列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监管体系、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学习制度、车辆维护保养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制度、公共

12、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统计报告制度等;(二)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人员岗位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订单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驾驶员体检制度、24小时值班和车辆监控制度、财务和票据管理制度等;(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驾驶员奖惩制度以及乘客来电来访、投诉处理、失物招领制度等;(四)教育培训制度。包括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和驾驶员入职培训、计分培训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等;(五)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包括网络安全责任制度、乘客和驾驶员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运营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六)公共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建立公共安全责任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机制、APP安全保障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实时运营风险管控制度、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等。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落实行业管理要求1 .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经营企业、驾驶员和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质量数据和记录应真实、准确;2 .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自觉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3 .运营中发生死亡或引发社会舆情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4 .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送各种资料、报表、信息等;5 .按时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经理例会、法定代表人会等各类会议和活动;6 .执行政府有

14、关部门协调运营业务等各项措施;7 .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对发生的涉稳舆情应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8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履行公共卫生责任义务;9 .积极完成救灾、抢险等政府指令性任务;10 .遵守行业管理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二)加强营运车辆管理11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车辆定期检查制度,巡游车回场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于重点监控车辆和驾驶员,企业可增加回场检查频次。逐项检查车容车貌、服务标志、专用设施以及车辆灯光、雨刮、轮胎、安全防范设施等内容,做好检查、整改记录,对

15、有问题的车辆整改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将在本平台注册的车辆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各平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定期检查方案实施检查;鼓励使用科技手段实行远程监督检查;12 .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和纯电动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JT“1344-2020)的相关要求制订运营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按时实施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同时,车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营运载客汽车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技术检脸,保证提供服务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13 .建立运营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车辆正面和侧面照片、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单等原件或者复印件;行驶证、车辆运输证复印件以及车辆维修保养记录等;14 .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行状况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车辆运营状况,并每天做好记录。发现卫星定位系统出现不在线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召回进行调查处理并恢复。确保运营车辆在线率达到96%以上;15 .故障车辆不得从事运营服务。(三)加强人员管理16 .企业招聘驾驶员应当全面了解被招聘驾驶员的从业经历、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对其从业相关证件真实性进行核实,择优聘用,并在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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