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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实验教学用低值耐用品、材料和易耗品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由各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负责管理和保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范围如下:低值耐用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且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用具、设备等。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第三条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进行界定,进一步细化分类由各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根
2、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四条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购置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清点入库,所购物品必须入库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第五条收到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物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修正。第六条各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必须建账,核对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数量与金额,定期进行盘库。每学年未(六月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库。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七条在库材料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对有毒、有害、稀缺贵重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第八条对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专库存放。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监督控制,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第九条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资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