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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三三三三深政规(2014)1号南京市漂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漂水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涕水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深水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后续管理,促进项目实施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代建)、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
2、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第三条建设单位是标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由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管理班子,明确现场负责人,加强标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填报至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平台。第四条区招投标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招管办)、发改、住建、交运、水务、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招管办依据区政府授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及其他协调工作。(二)发改局受理工程变更申请,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是否与立项批复相符进行监管。(三)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
3、国土分局、农业局等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开展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四)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对建设资金的来源、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五)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六)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管理的监察对象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七)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开展标后监管。第二章合同订立和履行第五条承发包双方应按照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条款应集体讨论,合同要点包括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质量目标、安全目标、人员要求、材料设备要求、变更要求
4、、工程进度计划、违约条款等。第六条承发包双方应按规定及时订立书面合同,一般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一份至财政部门。第七条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履约,不得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确需分包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载明,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担保额度,履约担保金额应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70%。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履
5、约担保,并在合同中约定退还节点。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核查制度。监理、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分别向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交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同时提交其岗位安排、注册执业资格、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等人员。主要材料、设备进场或抽检时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到场并确认;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隐蔽工程加强监管并拍照留存。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转包分包行为核查制度。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对项
6、目监理机构人员、施工项目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监管部门结合工地现场区域实施的1.BS无线定位系统采集的在岗和离岗信息,进行动态考核分析。每月带班时间项目经理(负责人)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总监少于25%的,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认真核查其转、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一)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二)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三)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五)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
7、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六)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二)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违约清场制度。建设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情况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施工单位退场:(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二)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合同工期3
8、0%以上天数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三)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四)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发生上述情形时,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退场并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第三章项目变更和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如无不可抗拒因素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须履行相关程序,且实行行政一把手终身负责制。变更前必须履行签证报批手续:由施工单位(或设计等变更意向单位)
9、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证后,报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再由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签署书面申请附相关变更资料报发改局审批。发改局收到建设单位书面变更申请后,依据相关变更事项规定,分以下三个层次组织核批:单项合同变更幅度10%以下且变更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发改局直接批准;单项合同变更幅度10%以下且变更额在3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变更幅度10%以上且变更额在30-300万元的,由发改局牵头,组织“1+5”文件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并形成意见,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单项合同变更幅度10%以上且变更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发改局牵头,组织“1+5”文件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并形成意见,经区
10、分管领导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上述变更事项为项目首次变更程序,项目二次变更一律提交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其他项目实行随机抽取跟踪审计,抽取比例不低于年度项目的10%。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须经项目建设参与各方签字确认,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按照施工合同拨付。第十五条工程款支付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违规付款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缴。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11、相关部门将停止对工程款的拨付,直至整改到位;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工期、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材料等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扣除相应款项。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问责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定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二)合同要求不具体、违约条款不清晰而导致经济纠纷的;(三)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前,未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施工过程中不履行签证制度或签证资料不完整,
12、无法考核中标人出勤率的;(四)应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未发现的,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而不制止的;(五)不按规定程序变更工程量的;(六)与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七)因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八)改变拨款账户,将工程款拨付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法人的基本账户以外的;(九)违反规定超进度、超预算、超合同约定付款的;(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按深水区不良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记入不良行为,网上公示。第十八条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项目工程量
13、清单和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弄虚作假或编制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2%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以复核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记入不良行为。第十九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行政监督部门未加强所管行业监督执法、有效开展标后检查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和干预项目建设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问责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我区以往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南京市漂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