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518580 上传时间:2024-08-0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5.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收益,新能源项目通常依赖于其发电量来实现收入,例如通过出售电力或依据发电量获得政府补贴。一旦因各种原因导致发电量无法达到预期,可能会引发相关争议并导入司法程序。风电和光伏项目在开发、建设、交易、运营等各个阶段都可能出现发电量损失索赔争议。发电量损失索赔不仅涉及法律分析,还可能涉及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也较为复杂。因此,对于新能源项目来说,如何处理发电量损失索赔成为关键。索赔成功不仅可以帮助项目方获得合理的赔偿,减轻损失,还可以帮助项目方维护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地位,从而帮助项目方更好地识别、评估和管理项目风险,从而提高

2、项目的长期可持续性。一、主张发电量损失实质上是主张可得利益对于新能源项目中的发电量损失,其法律性质通常被视为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某种膜因而无法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在新能源项目中,发电量损失可能由于设备故障、天气条件不佳、运营问题等因素导致,从而影响了项目方预期获得的电力销售收入或政府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仃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贿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项目方通常可以基于可得

3、利益损失的法律理论提出索赔,寻求对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粹第六十条1对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可得利益损失可以采取利润法、替代交易法、市场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而言:其一为可得利益损失数额计算中合理履约成本应被扣除:其二“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其三为在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替代交易的情形下,得以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计算可得利益数额;其四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未实施替代交易时,非违约方得主张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4、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从性质上看,发电量损失应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可以被纳入违约方损失赔偿的范畴。这种赔偿通常会针对造成发电量损失的责任方,例如设备供应商、承包商或保险公司,具体取决于责任的认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二、主张发电量损失的前提一合同有效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处理案件实体纠纷的前提,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准确处理合同项下争议的前提,是案件的市中之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效力分为以下四种: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效力待定、可撤销的合同较为少见。如果是有效合同,则合同应当履行、应当适当履行、应当完整履行,合同

5、中的条款天然的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根据约定和法定条件进行了相应变更。如,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X1)苏11民终8X7号案中,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电站的业主方B公司具备光伏发电资质。其提供的变压器因故障导致电站停运,业主方要求公司承担发电量损失的函,以及相应的扣款证据等,能够证明业主将在项目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发电量损失。该损失属于业主方与公司合同关系中的可期待利益范围,并不违反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是无效合同,合同中除争议解决条款、工程计价条款外的大多数条款将不再具有价值,众多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不再具有约束力。无效

6、合同不得继续履行,故无效合同的保护力度是有限的。未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主张缔约过失贡任,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应以信赖利益的损失或实际损失为赔偿范围,如为缔约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与第三方所签订协议的违约赔偿损失、丧失其他有利缔约机会的损失等,具体有第印费、差旅费、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前期费用等,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该种情况下,主张电价损失的请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X)甘民终6X2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支付上网电价损失的诉请是在合同有效能够适当履行的情况下计算的可得利益,不能认定为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故该项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三、发电

7、量损失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对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1款3、第91条4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5、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6,发电量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计算的举证贡任为:非违约方提出可得利舐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同时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举证证明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发电量损失)、所受损失和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特性、灰尘损失、线路损失、控制器、逆变器效率、蓄电池效率等,还可能涉及限电、政策变化、电站证照不全、安装或运营不到位等情况,对于自发H用的项目,还存在用电企

8、业用电量不足的可能。在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尤其是在涉及到设备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是否能排除设备质量之外的因素比如H然条件、运维影响、人为操作不当、限电措施等原因,是一项较为专业的工作,因此,法院通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例如(2017)最高法民终8X5号民事判决书,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对A公司发电量损失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不当,以此为由发回重审。“风力发电机组的发电量固然受电力行业部门的限电指标、发电厂自身的产能设置及管理、维护措施、风场的风力等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但上述因素与涉案风力发电机组故障因素对里程公司发电量的影响如何区分属于专门性问题,需经鉴定确认,一审判决对于公司发电

9、量损失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径行认定发电量损失不具备鉴定条件没有证据支持。”乂如(2023)鲁16民终16X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从涉案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内容看,反诉被告A新能源公司实际安装容量为41.8750KWP,达不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是造成发电量不足的主要原因,反诉原告蒋某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若因为当事人原因,导致案涉设备毁损、灭失的,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后果。例如,在蒋某判决中,一审法院在双方均未对设备故障原因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双方均有过错的判断。但是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结论,认为“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

10、属于专业性问题,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应当由专业机构对故障原因进行鉴定。虽然一审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涉案5台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鉴定,但是双方均未提交鉴定申请。二审中,经本院释明,B新能源公司申请对本案所涉5台故障设备的设计、制造的质量是否符合涉案技术协议进行司法鉴定。但C公司提出二审无法鉴定,其已于一审判决后将涉案的5台设备变卖处理了。由于C公司将涉案5台设备变卖处理,致使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无法查明,故C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认定涉案5台设备出现故障的贡任由C公司承担。”若专业鉴定机构也无法就发电量损失原因鉴定出结果,法院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损失。例如(2022)最高法民终2X6号判决书,法院认为“至于发电量减少的具体损失,由于本案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因素较多,专业鉴定机构也未能就质量整改原因力进行鉴定,原审法院综合全部案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规范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