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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林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5号令)及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要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专家治学的有效途径。第四
2、条学术委员会要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一3一第二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以上(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以上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
3、数的l2o院级主要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在学术委员会中兼职。第六条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表现是遴选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首要条件。同时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院务会提议、党委会审议通过。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4、,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
5、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
6、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学院在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的事项:(一)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四)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办法;(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九)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五条学院在实施前,由学术委员会对涉及学术水平做出评定的事项:(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
7、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专项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学院在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事项:(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
8、者暂缓执行。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
9、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要修改本章程,修改方案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