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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劳动仲裁反申请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有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劳动仲裁反申请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关联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的反申请规定是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实操中,需要注意的是:1、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时间必须在劳动仲裁的答辩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能超出这个期限。答
2、辩期满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被申请人需另行申请仲裁。2、劳动仲裁反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该原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其要反申请的对象是该劳动仲裁的申请人。3、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4、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作出不受理决定的,被申请人需另行申请仲裁。5、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外,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由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只存在劳动仲裁申请权利、起诉和上诉权利、撤诉权利、反申请权利。而不存在反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