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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心得体会【6篇文】供参考【目录】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230字范文稿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心得体会2470字范文稿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研讨发言材料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9120字范文稿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1770字范文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
2、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3、;(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
4、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布.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5、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6、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1.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
7、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及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2.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3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
8、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4 .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第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第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熨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
9、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莫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乂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0、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
11、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
12、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更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宜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
13、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重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随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
14、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
15、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乂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1770字范文2024年5月21口,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口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从法规层面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统一规范,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国有企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肩负重要职责,在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战略、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