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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公告适用情形:L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预计不超过12个月内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并在审议通过后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披露。在执行时,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上限(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预计额度。2 .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发生较大损失、进行委托理财发生本公告格式指引规定的特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3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适用关联交易相关公告格式指引,并参考本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4 .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委托理财产
2、品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且应当与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有效区分,分别测算信息披露标准,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种类 投资金额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 特别风险提示一、投资情况概述(一)投资目的准确披露本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目的,说明投资是否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资金使
3、用安排是否合理等情况。(二)投资金额说明本次拟投资总金额。如公司以额度金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投资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三)资金来源例如,借贷资金、募集资金(仅针对委托理财)、自有资金等。若同时存在多种来源的资金,请具体说明各来源相应的金额和比例。若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说明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例如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募集资金使用、是否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等。(四)投资方式说明拟采取的具体投资方式、投资品种、风险等级等情况。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披露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
4、于受托方名称(如有)、产品类型(例如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产品名称、产品金额、预计年化收益率(如有)、预计收益金额、产品期限、收益类型(例如保证收益、浮动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例如优先、夹层、劣后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单独说明其投资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以及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具体措施。(五)投资期限说明本次授权在投资额度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期限,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5、限不应超过12个月。二、审议程序说明本次投资需要履行的程序,涉及关联投资的,说明是否需要履行或已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以及相关的表决情况等。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评估本次投资的风险,说明上市公司关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人员配备、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应当针对委托理财项目,依据风险管理目标,说明为防范市场、流动性、信用、操作、法律、内部控制等风险,所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及其可行性。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说明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公司拟采用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五、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审议程序
6、是否合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六、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保荐人应就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适用)。对于委托理财,同时存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应当进行区分,说明各自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对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人应当按规定分别发表意见。七、进展披露(如有)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的特定情形的,公司应
7、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特此公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上网公告文件L独立董事意见2.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注意事项L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特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