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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实施范围第四章指标要求第五章折算标准第六章经费补贴第七章附则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立体绿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景观质量,拓展绿色空间,增加绿化覆盖率,减少热岛效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定义立体绿化是指主要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以及水体边坡岸线绿化等方法实施的绿化。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以及天台、露台等空间以摆放可移动的盆景、盆栽等形式的绿化,不属于本办法所界
2、定的立体绿化。第三条原则立体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安全可行,建管并举的原则,保证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促进立体绿化的生态性、观赏性、科学性与经济性相适应。第四条目标具备绿化条件的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和屋顶应全面进行绿化覆盖。河道、湖泊、水库的水体边坡岸线应利用护坡、驳岸、休闲广场、岸边绿地等场地种植垂挂型、蔓生型植物和水生植物。第五条社会参与非属公共公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立体绿化,由该物业产权业主以社会参与方式自愿参加并属于履行义务植树的法定义务行为。多个业主共同拥有该物业产权的,参与实施立体绿化则由业主自行共同约定。社会参与立体绿
3、化事业的,依据本办法享有同等的财政经费补贴和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管理部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立体绿化的行业指导、政策说明、监督实施、社会动员,制定立体绿化分类等级评定,技术指引、折算标准及立体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立体绿化的项目落实和具体实施工作。第七条科学规划应根据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立体绿化发展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和审批土地开发建设项目时明确该项目的立体绿化要求和在规定的绿化覆盖率中应占的比例。新建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第八条专业管理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4、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专业培训,规范安全检测流程,培育安全检测市场资源。第九条联席会议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宣传、教育、消防、环保水务、广播电视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统筹解决立体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并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由公共财政补贴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后期维护的监督工作。第十条工作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协助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完成立体绿化规划任务、建设推进和安全监管。第十一条基层组织
5、义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立体绿化资源数据采集、宣传、推广、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以及经费补贴申报核算、后续维护监管等工作。第十二条公益支持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各种传播媒体和推广渠道,广泛宣传立体绿化的目的、意义、方式、标准,并与其他绿化宣传相结合,制作公益广告,动员社会参与,同时鼓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参与推进立体绿化活动。第三章实施范围第十三条规范实施立体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技术指引、标准规范合理实施。第十四条基本范围充分利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墙体、顶部、挡墙、桥梁、护坡、阳台、窗台、门庭、花架、棚架、栅栏、廊、柱等各种建筑设施进行立
6、体绿化。第十五条强制范围新建城市门户和重要交通节点区域、公交场站、立体交通、医疗机构、环卫设施等市政公共公用建筑,以及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挡墙,强制实施立体绿化。在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建成而没有进行立体绿化的各类公共公用建筑,在保障安全,规划可行的基础上,采用适宜的形式逐步改造推行立体绿化。第十六条屋顶绿化平屋顶或坡度小于15度的坡屋顶,具备隔根防水层、排(蓄)水层、过滤层、基质层和植被层等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提倡植物多样化的屋顶绿化,以种植草坪、乔木、地被植物和低矮灌木进行立体绿化植物配置,并安装自动灌溉系统使用中水灌溉。第十七条墙体绿化根据各类墙面、廊柱、棚架、围栏等墙体条件,选择攀爬
7、式、垂吊式、悬挂式、模块式、板槽式、布袋式、水培式等类型的墙面立体绿化形式。第十八条桥体绿化除景观桥梁之外的河道桥、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建筑连廊等各类立体交通设施的立柱、桥面、中央隔离带、护栏等部位,可以选择适当的立体绿化形式和植物品种,同时布设滴灌系统。第十九条水岸绿化河道、湖泊、水库的水体边坡岸线应利用驳岸、护坡、挡墙、休闲走廊、岸边构筑物等空间种植垂挂型、蔓生型植物和水生植物进行立体绿化。第四章指标要求第二十条考评体系根据立体绿化的总体目标和空间布局,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立体绿化任务指标纳入评价考核体系,定期组织专项考评,并按照指标要求对市属单位指标和各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8、验收。第二十一条屋顶绿化指标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屋顶绿化的指标,实际绿化面积不应少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占地面积的30%o第二十二条垂直绿化指标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实施墙体垂直绿化的指标,实际绿化面积不应少于墙体外立面表面积的20%o紧邻街区、道路,以及分隔生活小区、办公和商业区域的建筑施工工地挡墙实际绿化面积不应少于墙体外立面表面积的80%。第二十三条桥梁绿化指标新建桥梁(景观桥除外)应在桥梁结构设计时预留立体绿化空间不少于桥梁本体占地面积的20%,绿化种植空间的内径宽度不低于0.4米,深度不低于0.5米,并同步配套布设相应的浇灌和排水系统。第二十四条水岸绿化指标
9、河道、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上的水体岸线护坡实施立体绿化的指标,绿化率不应少于护坡面积的90%;驳岸、挡墙、休闲走廊、岸边绿地的绿化率不应少于总面积的60%o第二十五条非公共类指标非属市政设施和公共类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立体绿化的,其立体绿化指标参照公共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立体绿化的指标要求执行。第五章折算标准第二十六条折算认知实施立体绿化是整体绿化美化和义务植树的一部分,通过明确的立体绿化与绿地面积、义务植树的折算标准,提升全社会对立体绿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第二十七条屋顶绿化折算覆土厚度在1.5米及以上的,按10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在1米及以上不足L5米的,按80%折算配套
10、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在0.5米及以上不足1米的,按5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在0.3米及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在0.1米及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第二十八条垂直绿化折算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外立面、廊柱、棚架、围栏等实施攀爬式或垂吊式墙体绿化的,种植槽宽度在0.5米及以上,覆土厚度在0.5米及以上的,按垂直绿化实际面积的2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廊柱、棚架、围栏等实施模块式、板槽式、布袋式或水培式(铺贴式)墙体绿化的,按墙体绿化实际面积的3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第二十九条水岸绿化折算河道、湖泊
11、、水库的水体岸线护坡绿化和岸边绿化按实际绿化率的100%折算绿地面积;驳岸、挡墙、休闲走廊的垂直绿化,依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折算绿地面积。第三十条折算标准限制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立体绿化面积折算为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总额,商业服务类不得超过50%,其他类不得超过20%。第三十一条义务植树折算每实施墙体绿化实际面积1平方米或者实施屋顶绿化实际面积2平方米,可折算2株义务植树任务。第六章经费补贴第三十二条经费补贴范围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的立体绿化超出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确定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率之外实施的,依本办法规定的折算标准超过规划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IOO平方米及以上的立
12、体绿化,可以纳入经费补贴范围。改建既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的立体绿化,按实际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经费补贴。第三十三条经费补贴列资列入经费补贴范围的各类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立体绿化的经费补贴分为建设资金、养护资金两类。立体绿化建设资金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养护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第三十四条经费补贴标准利用新建和改建既有建筑空间进行立体绿化投资建设的建设经费补贴标准和立体绿化项目的养护经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进行参考或具体制定,报市财政委员会备案。建设经费补贴标准为:一、花园式屋顶绿化为300元/平方
13、米;二、简单式屋顶绿化为180元/平方米;三、组合式屋顶绿化为550元/平方米;四、攀爬式屋顶绿化为60元/平方米。养护经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按照16元/平方米的标准,由财政专户向该立体绿化项目的维护管养单位支付。第三十五条经费补贴监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平台、大数据分析,加强对经费补贴的动态管理和监督跟进。第三十六条经费补贴申请立体绿化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在立体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和维护管养单位一起向所属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申请表,并随附以下资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产权证明;二、建设项目本体规划确定的绿化面积和绿化率批文;三、立体绿化设计图
14、纸;四、现场照片;五、竣工验收资料;六、委托维护管养协议书;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三十七条经费补贴支付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申请及其附随资料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初审,经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合格后,转报市、区财政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由财政专户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建设经费补贴,分年支付养护经费补贴。第三十八条建设经费使用责任获取立体绿化建设经费补贴的投资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未经市、区绿化行政主管单位批准而改建或拆除已经竣工验收、核查合格的立体绿化项目,或者事后经查实属于骗取经费补贴的,由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全额退付建设经费补贴。第三十九条养护经费使用责任获取立体绿化养护经费补贴的维护管养单位,对负责管理、养护的立体绿化项目存在任何失职行为和衰损现象,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督促立体绿化投资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协助。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退付当年的养护经费补贴。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技术规范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编制立体绿化专项规划、技术指引、工作规程;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分类折算标准、立体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等级评定办法。第四十一条有权解释本实施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生效实施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