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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水务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乡(镇、街道办)水务站所和水务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第三条对水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为其保密。第四条本区水务生产安全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事故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一)发生死亡、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
2、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五)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六)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3、入生产和使用的。(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八)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九)本条(一)至(八)项情形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第五条区水务局为水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第一受理单位,举报的隐患经查属实且为水行政主管科室及水务企事业单位受理举报前未掌握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者,可视情况予以适当奖励。第六条各乡(镇、街道办)水务站所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限期内给予答复。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