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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垣曲县城市中心广场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城市中心广场管理,维护广场正常秩序,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给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中心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休闲、游憩、娱乐、锻炼和集会的开放性场所(青年路以南、舜王大街以东、新城大街以西、中心广场南路以北的区域),分地上和地下两部分。第三条垣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中心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中心广场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广场
2、地上部分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工作,地下部分由运城市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广场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开放或开启广场的喷泉和灯饰等设施,保证设施完好,并确保安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负责,保持环境整洁;负责设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标识的样式、色彩应当美观,符合国家标准,与中心广场景观相协调。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组织警力定期巡逻,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举办各类活动期间,要增派警力,确保活动的治安秩序,如发生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场内人员迅速、安全、有序撤离。确保活动时所适用的音响
3、设备和音量分贝控制在相关规定范围内,避免广场及其周边的噪音扰民。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交警部门负责维护广场及其周边的交通秩序,规范各类车辆停放,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出入畅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做到各类经营活动合法有序,杜绝无照经营等现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和电梯质量安全。文旅部门负责广场内各类文体活动管理,确保广场内无色情表演和传播封建迷信活动。消防救援大队要确保广场内消防安全。卫健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餐饮消费的卫生监管,查处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企业、摊点。供电部门负责广场的供电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广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在醒目处设
4、置标志。第五条凡进入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卫生秩序,自觉爱护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鼓励制止和举报破坏广场公共环境、秩序的行为。第六条广场内禁止以下损毁绿化及设施的行为:(一)盗伐树木、盗窃花木及绿化设施;(二)攀折、刻划花木,采摘花卉;(三)在草坪等绿地内堆物作业、焚烧物品、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四)破坏绿化及设施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广场内禁止以下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在广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上乱刻乱画,张贴和悬挂广告;(二)在公用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三)摆设摊点、流动经营或在广场内搞任何经营性活动;(四)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烟头、瓜果皮和
5、废弃杂物;(五)随地躺卧、露宿或攀爬;(六)将宠物带入广场游玩;(七)在广场进行足球、篮球、排球等妨碍他人的活动或骑行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八)擅自进入花坛、草坪和喷水池,损坏广场内的公共设施;(九)广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广场;(+)其他违反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八条广场内禁止以下违反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场内道路;(二)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三)盗窃、损坏供水、燃气等公用设施;(四)其他违反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条禁止各种机动、非机动车辆在广场内通行、停放(残疾人代步车和婴儿车及维护、管理车除外)。第十条广场内禁止从事以下
6、活动:(一)杂耍卖艺、算命卜卦、兜售物品和乞讨等;(二)偷盗、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传播色情和封建迷信活动等非法聚集行为;(三)喷水期间进入喷水设施范围活动;(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在广场从事以下活动,必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一)组织文娱、体育、宣传、咨询等活动;(二)散发传单,悬挂标语、条幅,设置充气气球、气拱门等宣传品及广告等;(三)设置、更换、迁移公共设施,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第十二条申请临时使用广场用地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当完善下列手续后,按规定使用:(一)提交申请书。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
7、人数等内容,并制定实施方案;(二)填写审批表。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活动审批表(一式四份),供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三)提供相关资料。开展人数众多的大型活动,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应急管理部门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四)申请临时使用广场用地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规定,并给予答复;(五)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用地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六)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用地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当确保现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在中心
8、广场内举办大型集会、演出、比赛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确保活动安全,并联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第十四条根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第十五条根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共用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O根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
9、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违规摆摊设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行为的部门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地点和时间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行为人承担责任。根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擅自占用或挖掘广场道路的,贵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10、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盗窃广场窖井盖、破坏广场供水、燃气、照明等公用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额度罚款。第十七条根据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广场内随地吐痰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根据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广场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在广场内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耨。第二十一条对拒绝、阻碍、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