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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背景)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
2、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进水限制)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馥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五条(原则目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运维管理模式及运维单位
3、,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保障运维管理经费,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第七条(省级主要部门职责)生态环境厅会同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和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财政厅负责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第八条(地方主要部门具体职责)市(州)、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主
4、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农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发展改革、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九条(运维模式)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统一运维管理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合同要求)委托专业企
5、业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文件及培训要求)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第十二条(台账要求)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第十三条(监测及水质要求)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
6、)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1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10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每季度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污泥处置要求)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十五条(停运要求)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
7、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第十六条(应急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第十七条(异常进水要求)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第十八条(定期报告要求)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情况。第十九条(公示要求)运维单
8、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第二十条(属地运维模式要求)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第四章资金保障第二十二条(县财政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第二十三条(资金筹措)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运维管理资金筹措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
9、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资金安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五条(抽测抽查)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政府考核)市(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参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指南组织对
10、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细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七条(监督执法)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第二十八条(运维单位考核)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
11、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力短明一、修订背景2021年10月,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美丽乡村建设进程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也进入了新发展阶段,国家、部、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提出了新要求。办法试行有效期即将届满,且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满足新要求,需进行修订。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参照最新有关政策
12、,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二、修订原则一是合法合规。根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等,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应按相关要求对其进行修订完善。二是紧跟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照国家、部要求对办法进行补充完善。三是立足实际。结合我省实际,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办法试行过程中地方关注的重点及需求做出针对性规定。四是广纳良言。充分吸收采纳部门、地方、协会、企业、公众等意见,
13、集思广益、广集民智,坚持开门编文件,确保办法落地见效。三、修订过程一是开展省内实施情况调研。办法试行的两年间,编制组深入各市(州),通过座谈交流、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了办法落实落地情况,对收集到的190余份市(州)、县(市、区)相关办法进行对比、研究,总结梳理了地方关注重点和需求。二是开展省外调研学习。近年来,编制组分赴浙江、江苏、青海、重庆、贵州等省(市),调研学习当地运维模式、管护机制及政策文件,参考借鉴了浙江、江苏、河北、河南、湖北、山东、云南、重庆等10余个省(市)出台的相关办法。三是开展最新法律政策研究。充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四川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
14、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政策文件,将新形势下的新要求纳入办法,确保办法能够有效指导现阶段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四、主要修订内容一是更新办法制定背景。根据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新时期、新阶段“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目标。二是细化监测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设计处理规模10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出水水质由每半年监测一次改为每季度监测一次。三是增加群众参与内容。根据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四是明确地方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依据。结合我厅计划出台的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明确对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考核评估的政策依据。五是规定办法有效期。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式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四川堵危村佳沼(5水处理也,走也行雉护卷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田川培农村在港污水处理住施运行辘护管理力(修订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