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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翔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切实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领发学历证书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第I构。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审批民办文
2、化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第四条审批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阜设立条件(一)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品他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有中专且高于办学层次(外语学校有相对应的语体专科以上学历)以上的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且高于培训层次的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聘伪卜籍教)币须经省
3、教育厅审批备案),专业指导教师应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三)要有与政策规定的办学条件相适应的设施;有与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校舍.业余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在300平方米以上月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校舍与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符合办学条件.全日制培训类学校生均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教学用房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以上,校舍环境优美,还须有操场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和场地,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四)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培训设施,包括实验、实习场所设施、仪器设备以及实习基地或校外实践活动基地。(五)有足够的现代化教育教学设施.(六)有稳定、可靠的与办学规模
4、相适应的,确保学校正常办学、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和资金保障,规模最小的学校投资也不得少于20万元,并有一定数额的运转资金.资金来源均须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七)租赁校舍须办理具有健全的符合法律效力的契约,租赁期限应不少于3年.第三章设立审批第六条在凤翔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外地市、县区连锁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向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教育、咨询、培训服务等,实质从事教育培训的,需向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提出举办申请。设立分为筹设申请阶段和正式设立申请阶段.第七条筹设申请阶段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5、)筹设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三)办学场地证明(房地产权属证明、租赁协议、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消防验审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四)董事会、理事会人员组成;(五)办学章程。第八条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举办者的筹设申请后,举办者须填写筹设申请书.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筹设申请书正式受理后,委派专门人员对办学场地和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场地和办学条件合格,通知举办者提交办学启动资金验资报告.自正式受理日起三十日内,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局务会研究,对是否许可作出书面答
6、宜,将书面答宜送达给举办者.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雌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举办者应在获得筹设批准书3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筹设完成后由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第九条正式设立申请阶段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办学举办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举办报告应有举办者本人签字、盖章.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举办报告应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办学举办报告须写明下述内容:1 .举办者名称或姓名,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地址,拟任校长或中心主任、决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2 .办学内容,招生对象和规模,办学层次、类型或形式,培训目标;3 .办学条件(师
7、资、设备及办学场地情况)、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4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内部管理架构机制及管理制度.(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内容包括:1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本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举办者为企业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2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先行组建股份公司,以该企业法人作为单一举办者举办.(四)办学场地证明。内容包括:1 .自有办学场地的,需提交该场地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或匏印件;2 .租赁场地办学的,应提交该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或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应写明所租总面积和租赁期限.如转租场地,应提供产权方授权转租相关文书);3 .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4,消防验审相关文书;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五)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图!构章程。内容包括:1.机构名称、地址;2 .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3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 .苗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 .说明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或苗事长(理事长)兼任;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 .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或条件;8 .该章程修改程序;9 .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六)拟任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
9、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证明.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教育教学经历证明.(七浮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会议内容.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人、任命校长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会议纪要应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A)茁事长(理事长)和苗事(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九)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十)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毕业证、身
10、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十一)按要求填写的凤翔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通信录.(十二)教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资格证种类、户口所在地、工作年限等).(十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斗的购置证明。(十四)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试方式.以上提供的书面材料均应小四号字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在A4型纸上,户口本需豆印首页,原件校验后,退回交件人.且印件除注明外,均为T分,由审批部门留存。(十五)具有合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睑资报告.(十六)向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办学保证金并签订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办
11、学保证金管理使用协议.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4交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首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4交理事会、蚤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六)不愿缴纳办学保证金的。第十一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
12、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提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为“凤翔县XX学校.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比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第十四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县民政局依法依规登记;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去
13、依规登记.到凤翔县公安局办理印章批准事宜,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须将刻制印章的式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民办学校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在发布前必须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须填写陕西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表,同时须由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意见和加盖公章,招生广告和简章实行有效期制度: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为3个月。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广告法和民办教育促进
14、法设计、制作、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直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第十六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第十七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赛时应将有关退转办法向学生家长进行公示.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严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跨学期提前收取学费.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进行检查,对非法办学
15、机构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学生退(转)学的,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办理退学退责手续:开学前退学的应当退还全部学费,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斐,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斐.凡因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断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第十八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第十九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职工,均须按照有关法律要求签订合法、公正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县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聘用的专兼职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iE规定,要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时发放,并办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和保险类别。严禁聘用在职公办学校教师从业,一经发现对培训机构以年检不合格论处.第二十一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在每年年底进行,第二年年初对外公布.年检不合格的教育机构必须限期整改,连续两年钠佥不合格的将吊销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