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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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翔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一、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夕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通过实施临时救助,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做到补短板、扫盲区,筑

2、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二)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1.应救尽救,及时施救;2 .量力而行,尽力而为;3 .公开公正,政策透明;4 .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三)运行机制.县民政局统筹全县临时救助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以及县国政局委托的审批职能,并合理设定、逐步提高乡镇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对象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审核、公示等工作.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

3、临时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对象范围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力喷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蹿家庭、彳氐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更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舌陷入困境的个人。(四)因子女就学、疾病治

4、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县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三、申请受理(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二)主动发现受理.馍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

5、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居住证的,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对于m陇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社会救助站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四、所需材料除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外,申请临时救助回是交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 .居住证明,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镇政府审核后退回;3 .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材料;4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5 .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包

6、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舌的膨响程度,相关部门和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突发性事故证明等;6 .相关部门出具的更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7 .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及诊断证明,合疗(医保)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8 .非义务教育机构出具的就学证明原件及有关缴费证明等;9 .农户受助对象的“一卡通帐号;10 .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不瞄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

7、求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五、审核审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一般程序。适用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直、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屏星度等逐一调查核实.申请临时救助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彳氐保对象和特困供养

8、人员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m麟地户籍居民,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县民政局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直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明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有核实.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按权限予以审批或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杳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二)紧急程序。适用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

9、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县国政局会商研判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县民政局应当在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比准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彳弋理人并说明理由。适

10、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个救助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有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由县民政局批准。对于同一事由造成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对于急难型救助和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局委代各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每月向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具体额度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确定.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睚类型、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六、救助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

11、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支出型困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

12、救助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要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对需要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七、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我县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我县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以托底线、救急难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临时救助受理、调杳审核、审批等职责.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

13、部门职责,发挥好审批及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效益;县卫健、教体、住建、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二)强化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县级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以用于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结余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使用,列入财政预算.县民政局应在全县各镇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由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会商,每年向各镇人国政府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各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14、支出,年底核实结算.各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详细记录资金收入、拨付等情况.县民政局根据各镇临时救助储备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三)狠抓督直检查。县民政局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救助、报告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中心等场所的醒目位苴和镇村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公开临时救助对象资格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县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县临时救助相关工作以本细则规定为准,凤翔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凤政办发(201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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