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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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第一部分评审(备案)受理范围一、自治区本级评审备案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属自治区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一)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矿业权证(出让合同、协议等),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矿业权证(出让合同、协议等),申请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矿业权证(出让合同、协议等),申请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压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

2、射性矿产资源的除外,以下简称压覆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以下简称地研院)受自然资源厅委托对全区各盟市评审备案工作开展监督指导和质量抽查。二、自治区本级评审(不备案)范围除上述评审备案情形之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地研院开展评审(不备案):(一)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其他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地研院评审的。(二)需重新编制评审开发利用方案的,矿业权人提交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符合评审备案条件,且属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采矿权的。(三)省、部级政府财政出资且有成果(有已查明资源储量)的勘查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地研院评审

3、的。第二部分评审(备案)程序A.资料的送达、受理阶段一、送审资料的准备与送达(一)符合自治区本级评审备案范围的矿业权人(申请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矿业权证(划定、出让合同、协议等)有效期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zwfw.n11)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7)、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T)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等资料,若资料有涉密内容,脱密处理后才能上传。(二)符合自治区本级评审(不备案)范围第1、2条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附件1-2)、矿产资源储量(委托)评审信息表(附件2-2)和矿产资源储量

4、报告;符合第3条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附件1-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上述3种情形报告评审申请材料统一由地研院负责接收后批办至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受理。(三)线上申报材料有涉密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当日将送审资料所有内容刻盘送至评审中心;线下申报材料(电子光盘)由地研院接收后直接送至评审中心,压覆报告资源储量规模小型的提交3张电子光盘、中大型的提交5张电子光盘;其他报告提交6张电子光盘。(四)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因提交材料失实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加盖申

5、请人及编制单位公章。抬头应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全称(不备案的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申请人应与勘查或采矿许可证载明或建设项目批复建设主体等一致(不一致的应有相关证明性文件),报告名称应与送审报告文本一致,落款日期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提供有效性证明材料),并与实际送达时间相匹配,申请函内容应齐全、完整、符合规定形式。2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或矿产资源储量(委托)评审信息表):按填写说明填写齐全、完整、规范,加盖公章。报告名称应与送审报告文本一致,申请事由符合规定要求,申请人应与勘查或采矿许可证载明或建设项目批复建设主体等一致。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压覆报告):报

6、告文本、附图、附表、附件(逐件)均应分别加盖公章,报告扉页印章齐全。依据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应根据报告性质、目的用途附全附图、附表、附件,其中附表、附件应分别制订目录,报告文字摘要中应写明申请事由。具体要求参见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公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材料清单及要求。二、送审资料的受理受理审查主要负责对评审(备案)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符合本级权限、是否压覆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形式规范性依据制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材料清单及要求进行审查。经政务大厅综合窗口或地研院接收,储量评审中心初审,认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7、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限自治区本级评审备案情形)或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受理及资料移交单(限自治区本级评审不备案情形)(附件3-1、3-2);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告知书(附件4-1.4-2);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在评审(备案)范围内的或者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1、5-2)。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受理应在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抽取专家按照胜任、回避、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根据申请事由、矿种、资源储量规模、工业指标论证情况及可行性评价情况等,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8、地质、水工环、采矿、选矿、经济等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组成报告评审专家组。抽取专家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B.组织专家评审阶段报告评审专家组确定后,由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组意见(拟定评审意见书)。一、专家评审时限要求(一)无需现场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限为10个工作日。(二)无需现场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三)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限为25个工作日(包括现场核查时间)。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交修改后的材料。经专家复核(复审)符合要求的,出具专家组意见(草拟评审意见书

9、)。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修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评审程序终止。经专家复核(复审)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专家组评审不予通过的情形。专家评审时限自抽取确定专家组次日起,至递交拟定的评审意见书之日止,申请人修改报告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限。二、专家评审内容及有关要求评审专家应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规定对送审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须对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准确性进行全面检查。评审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和管理规定的予以通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

10、过评审:(一)申请材料失实、弄虚作假的。(二)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的。(三)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的。(四)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的。(五)资源量或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的。(六)存在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等其他重大情形,经专家组审议认为不能通过的。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独立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具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专家组长还应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和复核,综合专家个人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草拟评审意见书)。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违反回避原则的,应该承担

11、相关责任。在评审(备案)过程中,报告评审专家组应主动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约束,按各自职责分工严把专家评审质量关,增强自身风险意识,加大原始地质资料主动抽查检查力度,强化送审资料重点问题和重大问题疑点、漏点排查,认真审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涉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内容的齐全性和完整性,对照各专业评审专家职责在个人意见中一一明确有关结论。三、现场核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现场核查:(一)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二)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三)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现场核查一般由储量评审中心负责组织(附件6),形成现场核查

12、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查。属于自治区本级评审(不备案)范围第3条情形的,不进行现场核查。四、评审会议评审应采取会议审查方式进行,由于疫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不能开展现场评审的,也可采取视频会议、电子签章的形式开展评审(备案)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一般在现场核查当地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实施:(一)储量评审中心履行评审会议审批、组织程序,出具书面会议通知(附件7),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派代表参加现场评审会议;除现场评审外,其它情形一般不要求申请人代表到场参加。在自治区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现场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应组织填写评审备案受理信息表

13、(附件8,不备案的无需填报),报送部评审中心,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要求接受监督指导。(二)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形成专家个人书面署名评审意见(附件9),专家组长应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针对重点问题和分歧意见进行专家组内部充分讨论,在评审会议专家个人与申请人代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专家个人重要问题及修改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三)需申请人提交原始地质资料的,一般应由评审专家组在审查资料过程中向储量评审中心提出要求,提前通知申请人在评审会议现场提供;在评审会议过程中,专家组提出需补充查验原始地质资料的,可在专家组意见中明确相关要求及时限,申请人予以配合。评审专家组应对原始地质资

14、料一致性进行全面查脸,并在专家组意见中叙述查验情况及结论。(四)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修改意见一般在评审会议结束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反馈申请人。五、复核申请人组织完成修改的,分别根据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填写修改意见对照表(附件10),并在规定时限内连同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材料(均为电子版)提交到储量评审中心。专家组收到储量评审中心转交的修改材料后,专家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负责组织专家组及时复核,储量评审中心在专家组审阅修改材料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复核会议。专家组成员应分别在对应专家个人意见的修改意见对照表上签署个人复核意见、专家组组长代表专家组在专家组意见对应的修改意见对照表上签署专家组复

15、核意见。经复核,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修改达到要求的,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综合评审会议、复核及现场核查情况草拟评审意见书。一般在复核会议时由报告评审专家组和储量评审中心共同议定评审意见书内容。六、复审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材料或提交的修改材料不合格的,再次送审时,召开复审会,原则上采用原专家组成员进行复审,具体程序及要求参照“复核”执行。C.评审(备案)审核签发阶段储量评审中心在夏核会议拟定的评审意见书基础上,组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审核签发,时限为10个工作日。储量评审中心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对评审(备案)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签发评审意

16、见书,出具审查通过告知书(压覆报告、属于自治区本级评审(不备案)范围第3条情形的报告除外,附件I1.T)与“关于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附件11-2);属于自治区本级评审(不备案)范围第1、2条情形的,出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复函”(附件11-3);属于自治区本级评审(不备案)范围第3条情形的,出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复函”(附件11-4)。审核签发阶段发现评审意见书有错误的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评审程序暂停。评审意见书有错误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专家组和报告编制单位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更正后重新启动审核签发程序,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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