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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侯马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保证应急成品机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油的应急供应,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临汾市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侯马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是指粮权属侯马市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油,包括包装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
2、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粮食服务中心负责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工作,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统称管理费用,下同)、贷款利息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相关工作。农业发展银行侯马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我市成品狼油储备信贷资金需要,实施信贷监管。第四条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任务,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对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按要求建立
3、台账,定期向市粮食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送库存数量、质量、管理情况和有关报表。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第二章计划第五条市粮食服务中心提出我市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从信誉、仓容条件、加工能力、交通运输等方面综合评定择优选择委托储备单位,并与委托储备单位签订侯马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委托储备协议,明确委托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及双方权利义务。第三章储存第八条全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存放库点应
4、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委托储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范围的法人企业;(一)主营业务以粮油加工、购销、仓储物流为主;(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四)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及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以及与成品粮油储存功能,进、出库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五)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及仓储技术人员;(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七)其他相关条件等。第九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按照“一规定两守则”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悬挂专用标识牌,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
5、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条应急成品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库一经落实,不得搜自变更。同一仓库内应急成品粮油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库的,应报经市粮食服务中心。第十一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存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储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空仓或器具进行处理,保证应急成品粮油的食用安全。第十二条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委托储备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应急成品粮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食品安全指标等各项制度规范;(二)按照有关统计
6、、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对储存管理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章轮换第十三条应急成品粮储备每季度至少轮换1次,每年轮换不少于4次;县级应急食用油储备每半年至少轮换1次,每年轮换不少于2次。第十四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得有架空期,合理组织轮换、随出随入,保障任何时点的实际库存数量必须达到承储规模数量。第十五条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按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组织县级应急
7、成品粮油轮换。第五章动用第十六条需动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由市粮食服务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调拨指令,组织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第十七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及时向市粮食服务中心报告动用执行结果。第十八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解除时,侯马市晋都储备藕管理有限公司要全额偿还市农发行贷款本息,形成价差盈利全额上交市财政,发生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全额拨补。第十九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应急成品粮油的费用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成品粮保管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
8、0.05元、轮换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12元;包装食用油保管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15元、轮换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1元计算。第二十一条建立应急成品粮油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粮食服务中心、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等情况共同协商,适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第二十二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由市粮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及时、足额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拨付至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照同期政策性贷款利率,同市农发行清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9、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第二十三条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由市财政局核定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不得擅自更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贷款规模。第二十吗条市农发行根据市粮食,服务中心下达的应急成品机油储备计划发放信贷资金。应急成品根油储备入库结束后,市农发行按照核定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核定信贷资金。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向市粮食服务中心报告,经市粮食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第二十六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资金体外循环。第七章监督检
10、查第二十七条市粮食服务中心、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管:(一)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收购、销售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补贴使用情况;(四)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有关资料、凭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每年须向市粮食服务中心出具绩效自评报告,市粮食服务中心在此基础上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适时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编制安排预算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市审计局依法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委托承储单位对有
11、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下达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和拨付费用补贴的;(二)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及动用命令的;(三)发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四)发现危及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安全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
12、二条侯马市晋都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委托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二)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超保质期的;(四)入库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五)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实不符、账账不符,未悬挂专用标识牌的;(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和动用命令的;(七)实物库存达不到承担储备数量的;(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推自更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贷款规模,或者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公职人员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