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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本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以及在前述企业工作的个人。第二章遴选突出贡献企业家第三条大力集聚具有国际眼光、创新精神、高超管理水平的企业家,每年遴选为本区发展做出突出贡
2、献的企业家(工业)。依托海归小镇等载体建设企业家寓所,给予突出贡献企业家最长3年的免费居住期。第四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突出贡献企业家(工业)的遴选,提供企业家寓所。第五条突出贡献企业家由其所在企业推荐,每个企业每年推荐不超过1名企业家。申报突出贡献企业家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主业优势突出、规模效应明显、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申报上一年产值3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2 .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申报上一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000万元以上;3 .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突出,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
3、人”企业,申报当年须在认定有效期内,申报上一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二)未曾获得本扶持事项。第六条突出贡献企业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申报该扶持时在职并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或同等职务1年以上;(二)未享受区购房补贴政策;(三)承诺在享受免费居住企业家寓所的3年内继续担任申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CEO或同等职务,如从企业离职,应在离职前一个月内主动退回寓所。第七条获得本扶持的企业家及其所在企业还应承担以下责任:(一)企业家在使用企业家寓所时,发生的水电和管理等费用自行承担;(二)企业家应在3年免费居住期到期时如期归还寓所;(三)企业家所在企业对企业家使用寓所承
4、担担保责任。第八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的企业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遴选进入拟入选名单,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三章壮大产业紧缺骨干人才队伍第九条加快产业紧缺骨干人才队伍建设,对集成电路领域的优质企业给予紧缺骨干人才奖励名额,按照个人年度工资薪金分档奖励,每人最高20万元。第十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集成电路领域紧缺骨干人才奖励的组织和实施,每年申报一次。按照个人年度工资薪金分档奖励,对年度工资薪金在4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每人奖励3万元;对年度工资薪金在50万元(含)-70万元(不含)的,每人奖励5万元;对年度工资薪金在70万元(含)TOo万元
5、(不含)的,每人奖励10万元;对年度工资薪金在100万元(含)-150万元(不含)的,每人奖励15万元;对年度工资薪金在150万元以上的,每人奖励20万元。这里所指的年度工资薪金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收入金额:(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二)不含股权转让、股权分红、成果转让以及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的资助、奖励等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三)税款所属期为扶持当年年度内。第十一条申请集成电路领域紧缺骨干人才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和零部件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二
6、)按照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产值分档给予不同奖励名额,分到名额的企业在符合个人条件的人员中推荐人选。1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个、3个、4个、5个奖励名额。2 .对集成电路装备、材料、零部件类企业,当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个、3个、4个、5个奖励名额。3 .对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类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个、3个、4个、5个奖励名额。4 .对集成电路晶圆制造类企业,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个、10个、15个、
7、20个奖励名额。第十二条申请集成电路领域紧缺骨干人才奖励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申领本扶持时已在本区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且发放扶持时正常在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个人年工资薪金在40万元以上(不包含股权激励、入股分红等),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二)已入选区高层次人才、已申领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4)5号)企业人才奖或已申领国家相关个税优惠政策的个人不重复申领此项。第十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发放,扶持资金划入企业账户,企业按照偶然所得履行代扪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按照申报名单划入企业人才个人账户,企业发放紧缺骨干人才奖后需将签收表报
8、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四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与管委会、区政府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第十六条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工业和信息化
9、局负责实质审核。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对审核通过的扶持申请,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第十七条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相关扶持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与扶持对象签订承诺书,如扶持对象
10、违反承诺,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对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十八条本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本细则涉及的产值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X当年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一)
11、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0。第十九条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最高”“达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二十条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
12、预算,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H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