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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学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深化本科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提高本科教育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和大学章程,学校成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和咨询机构,向校长办公会负责。为学校本科教学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决策提供决策支持;为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本科教学工作开展提供政策指导。对学校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论证、检查、审议和评估。第二章组织规则第三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共17人组成。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
2、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另设秘书一人,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第四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需要还可成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专题组等,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管理部门、高教研究部门负责人、权威教学专家和教学名师组成。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我校教学管理和高教研究部门负责人;第二类是受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第三类是国家级、省级教师名师;第四类是各学科专业类资深教授。由各学院、部(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并综合考虑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后报校长办公会确定。教指委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
3、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指委会议推选产生。第六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全局观念强,具有履职意愿与能力,热心参加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工作。第七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违反委员义务的;或怠于履行职责,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
4、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一届任期内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需要调整时,由教务处提出替补方案,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报校长审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论证和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二)研究审议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重要方针政策,对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案、教学队伍建设、教学评估等方面提出指导和建议。(S)研究审议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教学岗位设置原则和评聘标准。(四)审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各种教学奖励。(五)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
5、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六)指导组织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为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咨询工作。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S)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主任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四)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与委员及其直属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五)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细节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