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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民间借贷答辩状答辩状是民事诉讼程序合理运作所不行缺少的因素,有着自身所特有的重要作用。下面是二审民间借贷答辩状二审民间借贷答辩状答辩人:张XX汉族身份证号码:KXXXXXX工作单位:北京XXX有限公司职务CTO联系电话:13XXXXXX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高XX间借贷纠纷案,现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高XX对“张XY”提起诉讼,“张XY不是答辩人的户籍登记姓名,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错误的诉讼恳求。1987年前,答辩人曾在北京市西城区居住,东城区工作,1987年8月由于特别缘由移居香港后,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由于答辩人在大陆工作生活过程中曾运用过“张XYn名字,大陆的很多人习惯还称呼答辩人为“张X
2、Y”O但本人的精确名字为“张XX”而非“张XY”。被答辩人高XX起诉对象错误,因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贵院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八条其次款“起诉必需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贵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答辩人既不是丰台区居民,在丰台区也无常常居住地,被答辩人高为民不应在贵院起诉答辩人。答辩人为香港居民,北京市卡台区既不是答辩人的户籍所在地,也非答辩人的常常居住地,答辩人此次回到大陆,始终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一挚友的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十二条之规定,被答辩人无权向贵院向答辩人提起诉讼。贵院也不应管辖本案。三、答辩人不相识被答辩人高XX,也从未向高XX有过民间借贷。答辩人是北
3、京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之一,担当公司CT0,兼管财务支出和收入。公司基本帐户在北京市工商银行。20(M年3月,祁XX与其好友高XX谈好资金往来,要高XX借祁XX四万元人民币。因答辩人在兼管财务,所以祁XX电话通知答辩人到海淀区某大属找高XX取转帐支票。见了被答辩人高XX后,祁XX电话临时通知答辩人给被答辩人开一个欠条,然后等祁XX来京后,与高XX结清。所以,答辩人临时以答辩人的名义,依据祁XX的要求,给被答辩人开了一张收到四万元人民币币种转帐支票的欠条(被答辩人供应的证据)。当时,被答辩人给的并不是现金,而是证券公司开出的四万元转帐支票(见附件2)。该转帐支票转入公司帐户后,即由
4、祁XX分期分批以报销此前后时间发生的几次差旅费为名从公司取走。在此前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来往。答辩人借用支票的行为是公司行为,是公司而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过借贷关系。被答辩人应起诉公司而非答辩人。四、本案涉及被答辩人高XX与祁XX的犯罪行为,不宜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本案事实清晰,被答辩人高XX与祁XX利用法院诉讼进行的三角诈骗行为可.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答辩人拟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应为被答辩人所利用。为被答辩人谋取非法利益供应便利条件。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要求和事实不符合,为维护法律尊严,爱护港澳同胞合法权益,答辩人恳求
5、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此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时间:20XX年12月1日二审民间借贷答辩状答辩人:XXX,女,19XX年X月X日诞生,汉族,济南市XXX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XX室。答辩人就上诉人士XX不服(20XX)市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看法。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恳求,维持一审判决。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晰,关系明确。在范XX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xxx(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土XX(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xxx(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XX(即上
6、诉人),以上可证明被上诉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范XX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XXX(即被上诉人)向TXX(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王XX(即上诉人)干脆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详细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2010年12月9日、2011年1月9日均是依据借条约定的“6%”的利率支付利息,2011年4月12日、28日、同年9月23日、30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担当还款义务。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晰,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担当还款义务。二、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