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需要几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审答辩状需要几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二审答辩状须要几份二审答辩状须要几份二审答辩状须要几份,进入二审的答辩状要几份呢?怎么写呢?下面是带来的关于:审答辩状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二审答辩状两份,被告一份,法院一份,自己手中留一份。二审答辩状交给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其次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的十五天之内向区法院提交答辩状,由它报送二审
2、法院。二审答辩状什么时候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答辩状留意事项1、制作一审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起诉状中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针锋相对,干脆指出并予以反对;没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据被告的观点进行立论。2、制作二审民事答辩状时,内容要全面由于上诉人的上诉不仅针对被上诉人,往往也会针对一审判决,因此,在进行二审答辩时,不仅要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
3、由作出反对和辩解,还要对一审判决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晰和精确、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适当的回应。3、答辩状写作规则无论是一审答辩状还是二审答辩状,在写作时都要做到内容简短、精练,不要长篇大论,不要对原告或者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切忌受托付人的影响而感情用事。有些时候,可能由于接受托付的时间较短,打算时间不足而造成对案件事实不甚熟识或者状况不明的被动局面。在这种状况下,答辩的内容可以围绕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管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恳求或者上诉恳求是否合法、合理等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次要方面进行,以免由于在状况不明时仓促涉及事实而构成自认。4、按时提交答辩状在律
4、师的执业实践中,常常有律师主见在答辩期内不提交答辩状,以免对方当事人事先摸清托付人的底牌再重新组织证据或者变换诉讼策略。本人认为,这种做法在肯定程度上当然可以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是,它不仅违反了诚恳信用的原则,还在肯定程度上贬损了律师形象,歪曲了诉讼在解决同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的作用,不应当提倡。二审答辩状答辩人(一审被告)赫万誉,男,汉族,现年43岁,环县甜水镇河源村人,农夫,住本村。代理人:李志伟,宁夏吴忠市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万林,男,汉族,现年52岁,环县甜水镇其次小学老师,住本校。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春明,男,汉族,现年35岁,环县甜水镇高峨觇村人,农夫
5、,住本村。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万林对蒋春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07)环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原审认定事实清晰,适应法律精确,被答辩人赫万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蒋春明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万林所称的承揽关系。答辩人在2006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蒋春明在给雇主赫万林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春明严峻受伤,就被答辩人蒋春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环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万林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同等的雇工地位,都是
6、受雇于被答辩人赫万林,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万林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2006年10月1口受被答辩人赫万林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春明严峻受伤,对于被答辩人蒋春明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谁来担当现在被答辩人赫万林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担当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货任。原委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人常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供应劳务,不供应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
7、供应,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万林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常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2006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打算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赫万林于是支配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赫万林供应,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实特别清晰,被答辩人赫万林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被答辩人蒋春明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人赫万林和人民法院玩法
8、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推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同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困难性,二者往往简单混活,可以依据以下标准加以推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供应.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供应,雇员只负责供应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也承揽人负责供应,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酬劳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口,时向雇员支付酬劳,该酬劳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酬劳,该酬劳不仅
9、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行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意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推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供应,而不管是否满意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推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协助标准。依据此推断标准,被答辩人赫万
10、林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支配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供应的,三是工资酬劳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万林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同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平安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平安,所以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人身损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春明不存在贿偿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损害不怎么严峻,也存在人身损害赔
11、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别关系,所以答辩人放弃了索贿。二、答辩人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其受林万清的托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二赫万清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托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托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他们之间的托付关系,在答辩人不于认可的状况下,被答辩人赫万林应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证明自己不行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三、一审法院对被答辩
12、人赫万林给被答辩人蒋春明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O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在被答辩人蒋春明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蒋春明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赫万林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赫万林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赫万林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在被答辩人蒋春明受伤后,几乎全部的其他开支都是答辩人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别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的确无据可查,但答辩人支出的费用应当是一万三千余元,因为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蒋春明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帐就没方法证明,
13、就此恳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人蒋春明进行核实予以订正。对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春明垫付医疗费的状况,一审法院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辩人赫万林都存在相识上的错误,认为答辩人主动给被答辩人蒋春明治疗的行为是答辩人有贡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亲姐夫特别怜悯被答辩人蒋春明,并且平常一起做活,关系处理的特别好,所以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答辩人蒋春明主动进行治疗,这样一个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答辩人实在不理解,这应当是一个严峻的事实相识错误,恳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综上,答辩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4、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之规定,答辩人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同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恳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晰,适应法律精确,恳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蒋春明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赫万林的上诉恳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答辩人:赫万誉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口二审答辩状答辩人张XX,因一审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答辩
15、人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一、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客观真实。(一)正是因为高空踩踏石棉瓦具有危急性,XX公司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在答辩人作业前提示存在的危急,事实上森光公司不仅没有提示,反而明确表示人在其上踩踏没有问题。另答辩人坠落处的石棉瓦因被下方的腐蚀性液体存放池挥发的腐蚀气体腐蚀后变脆,这一特别状况XX公司并没有告知答辩人,因此XX公司对答辩人坠落并受重伤的后果存在严峻过失,理应担当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已对本案另一被上诉人张X1.应担当的贡任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张X1.与XX公司担当责任的依据不同,因此XX公司以被上诉人张X1.应担当责任来推卸自身责任
16、的理由不成立;(三)上诉人提出从螺栓分布来确定C型钢的位置,并提出其所认为的正确操作方法系事后推定,并不能认定答辩人是操作失误。上诉人提出答辩人常年从事通风器的加工、安装业务,应当具备知悉安装的基本操作规程,答辩人之前从未出现此类坠落状况,而此次答辩人作业过程中坠落,这恰恰说明XX公司须要安装通风器的场所具有特别的危急,更加要求XX公司尽到危急提示义务;(四)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种证明方式,上诉人提出的证明方式仅是其中一种,答辩人在XX区居住一年以上是事实,并且有其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予以证明。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一)上诉人系基于对事实的否认来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借误,依据XX公司应尽危急